杭州禁止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 |
2011年09月06日 11:16:08 星期二 每日商报 |
西湖申遗成功后,杭州市又着手对正在修改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昨天,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了最新修改的“申遗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 保护对象有改动 西湖成功申遗后,对西湖的保护与以往不尽相同。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西湖自然山水中包括了大华山、五云山和狮峰山,第六项规定的特色自然景观包括“分布于湖西群山中的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由于西湖文化景观申遗成功后的最终结果上述内容发生了变化,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项中的大华山、五云山和狮峰山删除,将第六项有关茶园的表述修改为“分布于湖西群山中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禁止出让遗产区内土地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严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建设。为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体现杭州在申遗成功后作出的承诺,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一款增加规定,明确“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缓冲区建筑也要有西湖风味 《管理规划》还明确,禁止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活动。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管理规划》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 风景区管委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遗产影响评估,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确保与西湖文化景观相协调。 严格控制进入遗产区的车辆 《管理规划》第十五条还要求,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规模;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的种类和总量;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进行限制。 |
作者:记者 张哲 编辑:郭媛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