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的规定,现就本市沪Ⅳ车用汽油(DB31/427—2009)和车用柴油(DB31/428—2009)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 9080元和835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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