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绿化、公安、消防、环保、价格、民政、质监、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行业组织职责)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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