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全面系统地建立起来。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同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改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从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各级人大工作全面恢复,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也再次走上正轨。
★从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分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标志着人大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1987年6月,在总结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正式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
★1992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标志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工作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2003年首次邀请港澳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批转下发执行。
★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
★2011年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3年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关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