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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欺诈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发布时间:2018-12-07 星期五 杭州网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三、标签标识(下) Q33 对标签不合格的进口食品销售方及食品进口方,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进口食品销售方及进口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经营的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Q34 《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声称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进行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没有科学依据的功能声称等。 Q35 食品标签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综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中,属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表现,主要有:(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 Q36 销售标注伪造、冒用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该怎么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规定,对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Q3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加强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管理作出了什么新规定? 2018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中明确:(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编辑: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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