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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临近 典型案例警醒党员干部—— 欢度佳节仍需“廉钟”长鸣
发布时间:2016-06-07 07:52:27 星期二   

    6月6日下午,省纪委微信公众号头条推送了一条信息——杭州、台州市纪委分别通报了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和9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细读这份通报,违规使用公车、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节礼、违规公款吃喝等,仍是高频出现的字眼。可见,尽管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持续落实,面上的作风情况大为好转,但隐形“四风”问题依然存在。

    在端午节来临之际,本报记者梳理了2015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以此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欢度佳节仍需“廉钟”长鸣。

    开着公车去度假

    以为偶尔为之“不算事”

    2015年,王晓君担任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下属的杭州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当年8月的一天,宁波市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邀请王晓君到舟山游玩。

    “大家都是同行,工作上将来也会有业务往来,应该多交流交流。”怀着此种想法,王晓君决定去舟山度周末。

    王晓君原本打算开私家车去,但出发前,刘某的请求却令其犯难。“刘某要我帮忙再带几个朋友一起去,私家车坐不下。”想到公司有辆7座商务车,刚好能满足出行需求。“要不要开公司的车去?”王晓君动起了脑筋,“偶尔一次,应该算不上大问题。”

    于是,王晓君心存侥幸开公车出游,还顺带用车上的加油卡加油。但在途经绍兴时,他们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王晓君因此被举报。

    2015年10月19日,杭州市纪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很快确认了王晓君违规使用公车出游的事实。同年12月31日,经其所在单位决定,给予王晓君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还公车使用期间道路通行费及汽油费。

    【纪委说纪】大节保不住,往往是因为小节守不住。“偶尔使用一次公车”看上去“事情不大”,但是“破法”往往由“破纪”始,只有对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方能阻止小错酿成大错。党员干部只有杜绝侥幸之心,严守纪律,才不会置自己于违纪违规的边界。“永不侥幸”是最好的防腐剂。

    收受管理对象节礼

    百元小礼积少成多

    “一箱黄酒,100元左右,收下了;一盒山核桃,就几百元钱,也收下了。每次收的东西价值都不大,所以也没放在心上,现在想来,正是因为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才落得如此下场,说什么都晚了……”回忆起因收礼被处分的事,杭州西湖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副主任骆远海后悔不已。

    该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是西湖区城管局下属的国有企业,骆远海作为该中心负责人,手中有些小权力。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为在工作中得到特殊“关照”,常在节日期间向骆远海赠送礼金、礼物。

    2008年春节,骆远海收受下属送来的200元礼金;2009年春节,又收受礼金300元;2013年至2014年,违规收受山核桃、黄酒、茶叶、价值500元的超市卡等节礼;2015年春节前夕,又收取喜洋洋贺岁金券一套。

    这些价值几百元的“小礼物”,骆远海没有放在心上,来者不拒。但数年下来,礼金、礼物越收越多,收取数额逐渐增大。

    2016年1月5日,西湖区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对骆远海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1月26日,西湖区城管局党委决定给予骆远海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1500元,上交国库。

    【纪委说纪】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出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小礼物、小礼金,可能未触犯法律,但逾越了纪律和规矩的底线。节日期间,一些人打着“人情”的幌子,采取送礼或宴请等方式“示好”。案例显示,所谓“人情”,实质是看中了党员干部的手中权力,图办事“方便”。党员干部务必对“糖衣炮弹”保持高度警惕,以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沦为“围猎”目标。

    违规组织、参与饭局

    餐费变身“接待费”

    2016年元旦前夕,建德市洋溪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严华因使用公款组织、参与1次“饭局”受到党纪处分。

    2015年12月,严华与其分管的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开会。会后,公司总经理高雪坤向严华和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廖某某提议,因原分管领导洪某某等人调离,进行聚餐欢送。身为分管领导,严华没有制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也没有反对。

    严华决定在同年12月30日聚餐,并安排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叶某某联系饭店、传达通知。当晚,严华、高雪坤及该公司全体员工在新安江街道某酒楼聚餐,洪某某应约参加,实际聚餐人员共14人。席间,严华等人饮用该公司出纳胡某某购买的土制酒,价值人民币349元。餐毕,严华通过现金支付餐费1500元。

    2016年1月4日,叶某某安排酒楼负责人倪某某将本次餐费合并之前餐费共计4460元开具1张发票。叶某某还在发票上注明“征迁业务接待费用”,并提交高雪坤、严华等相关领导审核报销餐费。此后,叶某某从财务领取报销现金款,分别交给严华1500元、胡某某349元。

    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严华已违反党纪。2016年2月22日,严华主动退缴违纪款。2016年4月,严华、高雪坤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

    【纪委说纪】“和谁吃、在哪儿吃、谁买单?”遇到饭局邀约,党员干部勿忘此“三问”。根据中央纪委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尤其是组织和参加大吃大喝、出入私人会所及参与吃喝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坚决处理。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李光 记者 丁谨之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