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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环保立法的权威和震慑力 发布时间:2016-09-23 17:59:29 星期五 ——生态环保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生态环保处于“四期叠加”的特殊阶段,全社会环境诉求“高涨期”、环境风险隐患“高危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环境承载力“高压期”相互叠加、相互影响。对此,国家不断出台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法治污,建设环境法治秩序奠定了基础,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变得更强,但由于社会各方对环境问题认识程度不一,导致环境法律秩序仍处于形成期和完善期。 ——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环保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重大部署,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周密的环境保护顶层设计体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简称“两山论”)等重要论述把发展观、执政观、自然观内在统一起来,融入到新时期我党的执政理念、发展理念中,成为全党的共同意志,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新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大幅度提高了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保约束和责任要求,也赋予社会更多的环保权利。同时对于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更加统筹好发展与保护关系,以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基本路径,把节约环保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实现两者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和协调共进。 ——“十三五”期间环保立法新展望 “十三五”我们将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环保工作的始终,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注重硬约束和充分运用引导激励机制。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约束部门、约束企业,树立环保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做到依法保护、依法治污、违法严惩,通过法治化更好释放和发挥经济政策的作用。同时,在环保立法中充分体现从源头、全过程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来加强环境保护的新思路,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特别是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就是要建立系统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政策落地落实,好使管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编辑:李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