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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票贿选案的查处树立了执政党反腐倡廉厉行法治的权威
发布时间:2016-09-13 21:44:18 星期二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此前,8月26日,中纪委通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已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经查,郑玉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在郑玉焯之前落马的两名省部级干部中,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辽宁省委原政法委书记苏宏章,均涉及贿选问题。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的涉嫌破坏选举的重大案件。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果断严肃查处该起案件,全国人大贯彻党中央关于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决策部署、确定45名代表当选无效,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早在今年3月8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就曾指出:“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要陆续换届,要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此番中央严查辽宁拉票贿选案,施以雷霆重击,正是捍卫合法选举程序和正当公共治理体系的积极作为,也是塑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必由之路!

    杜绝拉票贿选现象发生,首先需要规范严谨、科学健全的选举制度作为保障。习近平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选举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法治化的选举程序能保证结果具有持久的正当性和公信力。而拉票贿选是以贿赂腐败挑战国法党纪,是以权钱交易破坏选举制度。将选举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需要保证正式候选人产生程序的公开透明,明确规定竞选方式、竞选行为、竞选时间、竞选地点、竞选程序、竞选管理和竞选监督等,强化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规范投票、计票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违宪审查机制,尤其是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大代表专职化路径。

    杜绝拉票贿选现象发生,核心在于培育普遍服从法律的观念。法儒卢梭曾言:“当法律的效力和护法者的权威消失的地方,任何人都不能得到安全和自由。”普遍服从法律的观念,既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法治社会中一切社会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还应当成为所有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尤其是宪法权威)、真诚信仰法律、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乃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利用本土仁爱、忠信等传统伦理资源,将其与民主选举的核心原则和精神相结合,引导选举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杜绝拉票贿选现象的发生,最关键的是将选举制度化、法治化自觉落实到实践当中。习近平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就需要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民选举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推进选举试点和梳理总结推广工作,让选举实践成为公民生活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次在处置拉票贿选案件过程中,中央坚持“依法有据”,严守法治防线,让人民群众对处置结果满意,这样作的结果,就是要对一切敢于挑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国法党纪的违法犯罪行为敢于“亮剑”,通过查处案件树立执政党反腐倡廉、厉行法治的权威。

    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换届选举正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只有实现选举制度、理念、实践等三个文化层面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实现选举的制度化、法治化,杜绝拉票贿选现象的发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于庆生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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