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在杭州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前,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由常委会副主任徐祖萼带队赴昆明、成都等地学习考察。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民宗侨、外事委员会审议意见,就条例草案开展深入调研。一是赴市政协听取政协委员、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和部分赛事、演艺单位的意见建议;三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公厅法治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四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条例草案修改中的主要问题同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沟通。后与市西博办多次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形成草案修改初稿,并送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7月31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建议将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主任会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已基本成熟,根据规定报请市委审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委审定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有关内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展业的定义 民宗侨、外事委员会和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会展应当采用广义的定义还是狭义的定义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在征求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意见,并请立法咨询委员会补充论证后,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杭州作为G20峰会、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及亚运会等国际重要会议和重要赛事举办地,广义的会展概念更符合“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赛事之城”的最新城市定位。但考虑到赛事、演艺的特殊性,为避免过多过细规定导致与有关上位法冲突,条例不宜作具体规定,二者可参照适用促进会议、展览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时,与条例名称相对应,建议将会展的定义修改为会展业的定义。(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我市会展业的协调机制、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业协会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专家提出,我市缺乏统一管理的会展机构,承担会展服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应当通过此次立法深化我市会展业管理体制改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协调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应当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工作机构方面,建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分散的会展服务管理职能,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及其职能,真正变协调机构为管理机构。此外,还应当对会展业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梳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关于会展业专项资金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会展业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用于会展项目举办的财政资金没有统一的使用管理办法,存在多头管理,资金分散,形不成合力等问题。也有政协委员、专家提出要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制定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并加大对非政府举办重大会展活动的扶持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处理好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的关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有类似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会展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使用,并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过渡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十一条) 四、关于会展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会展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在市场化方面,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民宗侨、外事委员会提出会展业发展应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规范和减少政府办展,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在国际化方面,民宗侨、外事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以及部分政协委员、专家提出,要丰富条例草案中国际化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鼓励各类企业参加或者举办会展活动,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争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场馆设施建设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会展场馆的建设。民宗侨、外事委员会以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提出,我市会展场馆建设与发达城市相比,仍有差距,要结合拥江发展战略,加快会展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方面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钱塘江两岸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规划衔接,有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六、关于服务与管理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民宗侨、外事委员会以及部分政协委员、专家提出,要明确重大会展活动的界限,加大服务力度,简化流程,畅通渠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重大会展活动范围及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建议增加规定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审结、一次性许可等方面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设法律责任一章。立法咨询委员会、政协委员也有同样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设置法律责任一章的实质意义并不大。一是我市会展业还处于培育阶段,条例还是应当以鼓励扶持做好服务为主;二是条例草案已有的可以设置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展信息要真实和安全责任要落实等方面,相应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不设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就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