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从2018年起,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自从2014年浙江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浙江5000多万参保人员有了抵御大病的保护伞。此次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将会带来哪些新变化?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双提高”
2014年浙江出台相关文件时规定,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政府、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5元,具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明年起,浙江将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同时,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提升保障水平方面,目前,浙江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方案和目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根据最新消息,浙江已将35个药品纳入浙江第二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范围,其中有8个是续约谈判药品。明年起,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
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
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下一步,浙江还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先诊疗后付费等举措,对困难群体实施倾斜性精准帮扶,最大限度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招投标
目前的政策是,浙江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地区要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
明年起,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具有承办浙江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业务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各设区市在省定商业保险公司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和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取1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
各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承办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商业保险公司在协议期限内存在违规行为的,各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应当立即与商业保险公司终止协议,另行择优选取商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