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自觉自信、开放透明的政党形象——聚焦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12-26 19:13:05 星期二   

    何为党务公开:“首先是党内的事,又不仅是党内的事”

    什么是党务公开?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此次《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概念进行了首次权威界定。

    《条例》明确,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许耀桐认为,这一定义将“党务”的内涵界定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所谓党务,首先是党内事务,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党内的事有其知情权。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是执政党,党内事务、党的方针政策等自然会对国家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党务公开又不仅是党内的事。例如,党中央制定的五年规划纲要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许耀桐解释道。

    同时,这一定义也将党务公开的“公开”,分为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

    许耀桐指出,与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相比,党务公开有其自身特点和基本规律。

    “政务公开面对的是老百姓,只有对外公开。而党务公开,有公开的范围和先后的问题。有些党务公开是先党内后党外,有些党务在党内公开,有些则在一定范围和层级内公开。”他说。

    公开什么、谁来公开、向谁公开:“分门别类、量体裁衣”

    公开什么?谁来公开?向谁公开?《条例》对党务公开的内容、主体和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开什么?

    《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规定,包括4类情况: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这4类情况实质上是对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内容的细化。“规定要公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句十分亮眼。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畅通党员群众参与党的政策举措制定渠道,这对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谁来公开?

    党务公开可以分为3类主体,即:

    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

    《条例》对各级各类主体的公开内容,都分别作出规定:

    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党的地方组织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党的基层组织公开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公开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处分等情况;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甄小英表示,3类主体基本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实现党务公开全覆盖、无死角。“《条例》把党的中央组织也纳入其中,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

    ——向谁公开?

    《条例》中明确了党务公开的4种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甄小英分析指出,每一类公开范围都对应着特定情形,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做到分门别类、量体裁衣。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特别要求党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报上级备案并按规定公开。

    “这正是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例》总体性要求,在具体执行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甄小英说。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基钗、林晖、荣启涵  编辑:吴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