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2.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 3.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水文、水质、气象监测等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4.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5.擅自实施爆破、钻探、挖掘作业或者采砂、采石、取土; 6.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7.向大运河河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在河道内洗刷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容器或者其他物品; 8.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9.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行为。 最高罚款十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如有从事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比如: 1.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记目录的水工、航运设施遗存,或者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的,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的,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向大运河遗产水体或者坡岸倾倒、堆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