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立法的必要性 (一)强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需要 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湘湖旅游度假区,规划面积9.25平方公里。2015年11月,省政府批复同意度假区规划面积扩容为35平方公里,范围东至风情大道,南至绕城高速,西至钱塘江,西北至老虎洞山脊线—滨江区界,北至湘西路—萧西路。同月,经国家旅游局评定,度假区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了加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各地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例如省内有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我市有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对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市有必要对湘湖旅游度假区进行立法,以实现依法管理,促进旅游度假产业健康发展。 (二)协调湘湖区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 湘湖度假区人文资源、自然资源丰富。区内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跨湖桥文化遗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越王城遗址,以及茗山、菊花山等一百多处汉代古墓葬,其他历史人文遗址、遗迹众多;6.1平方公里古湘湖历史湖面现已恢复,与西湖面积相当,地表水质量达到国家二类标准,是我市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森林覆盖率达95%,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类区标准;度假区具有丰富的自然生态,湘湖以及多样、典型的动植物资源是我市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湘湖度假区的这些资源禀赋,是湘湖作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重要特色,使其在历史文化、自然生态、休闲度假方面显著区别于其他度假区。2017年12月17日,世界旅游联盟与浙江省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宣布世界旅游联盟总部正式落户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湘湖度假区的地位日益重要。根据规划,湘湖度假区将以大旅游业为核心,以金融服务、智慧健康、智能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为支撑,建成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域,发展要求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保护和开发要求,以平衡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湘湖区域的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理顺相关协调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 2003年8月,萧山区政府设立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闻堰街道办事处实行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几年实际运作下来,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两方面主要问题:一是管理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度假区跨越萧山区城厢街道、蜀山街道、闻堰街道和义桥镇四个街镇,这四个镇街都是建成区,镇政府和街道办负责所辖区域的管理,相关执法工作由萧山区有关部门负责或者派驻执法人员处理。这种体制下,度假区管委会在开展度假区建设和管理中所需协调的情况较多;同时面对不断提高的保护管理要求,度假区管委会因缺少法定的管理职能和一定的执法权,难以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二是跨区域保护协调机制有待建立。湘湖度假区的部分山体、水体(包括将来可能发掘出的遗址、遗迹)自然延伸至滨江区。为强化一致性保护和管理,保持风貌协调,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进行总体制度安排。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条例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参考了《杭州市旅游条例》《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的《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GB/T26358-2010)。度假区内文物众多,核心区域为风景名胜区,湖区为我市应急备用水源,鉴于这些情况,起草时还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 (二)起草过程 萧山区政府于3月初将条例草案初稿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通过实地考察、组织立法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多轮立法调研,征求和听取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萧山和滨江区政府、萧山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的意见建议,并邀请关心湘湖立法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经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4月中旬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市政府法制网和萧山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条例名称 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中,本条例名称为《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经研究,市政府建议将名称改为《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理由:一是根据立法规范要求。根据《杭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第六条,法规的名称一般由效力范围、规范事项和体例类别三个要素构成。条例属于我市地方性法规,虽然是对特定区域实施保护和管理,但从立法技术规范上要求,应当冠以制定城市的名称,以明确制定、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和效力。我市类似的立法均采用这种名称,例如《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二是根据批准文件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关于建立浙江省湘湖、瓯江、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的批复》(浙政函﹝1995﹞165号),其中名称是“浙江省湘湖旅游度假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湖等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15﹞148号),其中名称是“湘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度假区被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时(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2015年第4号公告),其中名称是“浙江省湘湖旅游度假区”。上述批准文件对度假区的名称表述中不含“萧山”,因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公布的条例名称为《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并考虑到度假区位于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萧山区负责管理,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建议条例名称为《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二)关于适用范围 随着湘湖度假区开发建设的推进,度假区的规划范围不断扩大,从1995年9.25平方公里扩大到2015年35平方公里,未来可能进一步调整。考虑到条例的稳定性与适用的灵活性,草案没有直接明确度假区的四至范围,规定度假区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以适应规划区域可能发生的改变(第二条)。 (三)关于度假区的管理体制 度假区35平方公里的广阔地域跨越四个镇街,有关镇街是建成区,由度假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的难度较大,结合萧山区关于度假区管理体制不作大调整的意见,以及考虑到度假区管委会人员力量有限的现状,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一是按照职权相对集中和效率优先原则,将由度假区管委会参与或者直接行使更为便利的职能,依法授权管委会行使。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和实施、产业政策拟定、投资项目审批或者审核报批、土地、建设、旅游、市容环卫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具体范围由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规定(第四条);二是从有利于度假区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出发,规定了标准化、信息化相关管理与服务要求(第七条),赋予度假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执法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三是根据体制不作大调整的思路,规定相关部门和度假区内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管理工作(第五条)。 此外,条例规定度假区山体、水体、遗址和遗迹的自然延伸部分超出度假区范围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条例要求实施保护、管理,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有关规划、建设和保护,并明确有关问题由市政府进行协调(第六条)。 (四)关于规划与建设 为了实现度假区统一规划要求,条例规定度假区管委会参与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促进度假区各类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第四条、第九条);明确规划编制原则,强调度假区特色,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防止污染、节约土地等要求(第十条);强调规划效力,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当符合规划(第十一条)。 为了优化度假区产业布局,条例明确度假区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和污染严重的产业,鼓励发展符合度假区规划要求的娱乐、体育、科技、金融、文化等产业和住宿、餐饮等旅游配套产业,并规定度假区管委会可以制定产业引导目录,调整产业结构(第十二条)。 为了保持度假区自然风貌,提高度假区品质,条例规定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已有建设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整改(第十四条)。 (五)关于保护与管理 度假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丰富。现有国家、省、市多个文物保护单位,许多遗址、遗迹尚在发掘中;度假区紧临一级饮用水源钱塘江,区内部分地块属于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区本身属于我市应急备用水源,动植物典型、多样,是我市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针对度假区内保护对象众多,保护要求各异的情况,条例分别从文物遗迹保护、水体保护、湿地保护、山林绿地保护、施工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在管理方面,根据度假区日常管理需要,条例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在安全管理、交通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标识设置、经营秩序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为了实现度假区管理的有序性,条例在尊重各行政管理部门固有职能的基础上,并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度假区内户外设施、临时建筑、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征求度假区管委会意见(第二十八条);另外,对常见的、影响度假区保护和管理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九条),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影响度假区环境和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遵循“看得见的有权管”的思路,将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日常持续监管难度大,且执法专业性、技术性不强的一些违法行为,条例授权度假区管委会进行查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以上说明及《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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