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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

2018-04-25 17:17:24    杭州网

(2018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2017年12月5日接受杭州市人大法工委下达的关于《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的论证任务后,即于当日落实了论证人与审定人。经论证人于12月6日-20日的论证、立法咨询委员会于12月21日的讨论及随后审定人的审定,现提出本《论证报告》,供审议参考。

目 录

●论证法案

●论证范围

●论证依据

●论证参考文件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评价

一、 关于本《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 关于本《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三、《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四、《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达

五、关于《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 《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论证法案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

●论证范围

1.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何?

2. 制定《条例》的可行性如何?

3. 《条例(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一致?

4. 《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与内在逻辑是否明晰?

5. 《条例(草案)》的语言、文字表达是否规范?

6. 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注:《条例(草案)》所涉技术性内容不属论证范围)

●论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和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四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82年12月10日、1986年12月2日、1995年2月28日、2004年10月27日、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7.《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8.《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论证参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年10月26日发布);

2.《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全国人大法工委2011年1月30日发布);

3.《杭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2013年4月25日杭州市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杭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2月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11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6.《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 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 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 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7.《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8.《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9.《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0.《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已经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1.《杭州市旅游条例》(2016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2.《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2016年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13.《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14.《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5.《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16.《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3)584号);

17.《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8.《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6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21.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决定》(201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26日起施行);

22.《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23.《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评价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鉴于:

其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决定,实施杭州市“十三五”规划的必要措施。2016年7月11日,中共杭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就加快推进杭州城市国际化建设提出了完整的思路与具体目标、措施。同时,建议制定《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2017年中共杭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决定实施推进城市国际化战略,并提出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的目标。杭州市“十三五”规划也已经将建设世界名城作为杭州未来发展的首位战略;为确保杭州市“十三五”规划和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战略决策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杭州城市国际化建设的法治化与有序推进,制定本《条例》,确有必要。

其二,随着杭州城市国际化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在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与人才引进,推动高水平城市规划建设与宜居环境的打造,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提供一流公共服务等方面,都需要有较为系统、完善的制度性规范的引导、支撑和约束。G20杭州峰会的成功举办,使杭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城市人文风貌与环境都有较大提升,国际知名度与美誉度显著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明显增强。首个“国际日”的开展,人才国际化有关实施意见的发布,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推进,以及吸引国际先进产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与落实,等等,都为本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实践需求与立法基础。

因此,委员们认为,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未来发展的首要战略目标,回应后峰会时期城市全面国际化的现实需要,从立法层面推进杭州城市国际化建设非常重要。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条例(草案)》的制定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立法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考量制定条例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多数委员认为,本条例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程度的迫切性,但《条例(草案)》的内容本身存在着规范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条例(草案)》大量条文和内容直接引自市委文件,给人以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装载市委文件的内容之感,由于法律规范与政策文件的不同特性,《条例(草案)》在文字表述与对实际行为的规范、引导方面必须有所区分。而政策文件较之法律规范,无论在格式体系,还是文字表达与字数控制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选择空间与自由度。这就使得《条例(草案)》在国际化推进的具体步骤与目标措施等方面,就有可能还不如政策文件更为全面、深刻。由此可见,如果要将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必须对政策文件做进一步的凝练与提升。

二是《条例(草案)》关于杭州城市国际化促进的领域涵盖全市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商贸、旅游、国际文化交流、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仅产业国际化一章提及的需要建设的各种名称的国际(区域)中心近10种,没有突出重点与特色,表达也不够严谨。参照上海市的做法,上海一直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三个方向推进国际化,且已经进入了世界一流城市的行列。相应的,其作为国际会议中心城市、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国际消费购物中心城市等延伸功能即水到渠成。因此,杭州城市的国际化,在立法上必须突出重点,聚焦杭州特色,有所为有所不为,全面贯彻市委提出的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杭州城的要求,围绕《条例(草案)》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在条例中一一落实。

三是《条例(草案)》内容涉及领域广泛,关涉杭州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与既有相关法规做相应的衔接。近年来杭州市人大围绕城市国际化建设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对于这些年立法工作中适应和反映了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代特色,体现城市国际化建设成果与经验的成功实践,在确保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的前提下,应当吸收成为本《条例(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正如议案提交人在《关于<杭州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中所述,“通过综合性立法对城市国际化各方面做出规定,全国尚无先例”。首先,什么是国际化?国际化的标准有哪些?要在科技、产业、城市治理和运营、旅游、文化、生态、公共服务等如此广泛的领域,全面推进杭州城市的国际化进程,希冀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中心和世界名城。从立法角度看,《条例》能否实现上述目的,存在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困难。主观上与立法水平,立法能力有关。客观上,则与立法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成熟相联。例如,条例所调整的、在推进城市国际化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遇到的问题与障碍是否充分暴露或者显现?主要的瓶颈是什么?有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晰?冲突是否凸显?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哪些?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或者途径予以解决?既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措施等是否已不适应或者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以致需要通过新的立法,凭藉法律的强制性,加以规范、引导和处置?等等。此外,城市国际化水平与世界影响力评价还涉及某些客观标准。

五是立法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其自身规律。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地方党委、政府治理重大地方社会事务的指导意见、文件、指示,及其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提升。由于立法是对重要、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涉及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因此,立法所选择的制度、规范、方法、手段、途径等,都需要相当的成熟、定型、可复制、可反复适用。城市治理中立法的相对滞后,是保证法律规范的严肃性、权威性与稳定性所必须。

可见,在杭州城市国际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就城市国际化开展全方位的系统性立法,难度不可谓不小。

因此,也有咨询委员建议,立法机关在立法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决议或者决定、规定的方式解决杭州城市国际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机构、编制、经费、考核等问题。

综上,本《条例》的制定不仅必要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立法条件初步具备,时机渐趋成熟,前期实践及其成果为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素材。但是,就《条例(草案)》本身而言,不少条款在规范的具体、明确及可操作性上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参见本部分“五,关于《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本论证报告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三、《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条例(草案)》所调整内容,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其内容合法性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2款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7条,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委员们认为,城市国际化促进活动,总体上应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

本《条例(草案)》内容经查阅和论证,比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未见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

但个别条款存在着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例如:第十三条关于建立网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市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境外科创创业园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而环保法第52条仅仅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第三十三条关于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国际认知和理解教育”的强制性规定)详见论证报告第二部分:具体修改意见。

四、《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达《条例(草案)》总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完整,章节设置大体得当。文字表达在准确、规范方面存在不足,一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不太符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及《杭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文义上存在不够严谨之处。参见本部分“五、关于《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本论证报告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关于领导机构与具体办事机构之间的地位、职责和工作事项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表述不够规范,有可能影响到国际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设立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推工委”),研究决定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国推工委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推工委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领域的推进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从中可以看出,新设立的“国推工委”是国际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但是,从第四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编制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和第四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要求,并对执行情况开展考核。”中可以看出,国际化推进工作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因此,关于“国推工委”的主体地位以及城市国际化管理体制上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国际化推进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此外,第四条体制机制和第六条领导机构的关系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第四条和第六条强调的均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建议针对两条的具体内容进行优化整合。

(二)关于条文的表述和可操作性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条文具体内容多为政策或政府决议性质的表述,在立法用语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比如,第三条战略目标中对于杭州城市国际化的描述,关于“互联网+”的提法,需要斟酌;第十二条“构建国际前沿和高端产业集群”究竟指的是云服务和大数据还是其他产业,尚不明确;第十五条中的“创新创业生态”是否是第十四条中“创新创业生态”内容的具体化?第十六条关于科技合作的内容仅仅停留在宣示性层面;第三章城市环境国际化只是原则性地复述关于城市规划的一般性要求,没有基于城市规划建设成败得失,有针对性地提出足以应对现代城市病的具有杭州特色的制度安排,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切实保证在城市规划上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品质,使未来城市发展能够秉持传统精华、具有国际视野,特色独具;第四章公共服务国际化,不仅需要有具体的目标、明确的职责以及可考核、可查验的标准与规则,而且在内容上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提供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此外,安全服务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关于教育领域的内容和第三十三条关于医疗领域的内容应在如何提高人均师资配比和人均医疗资源占有量上着力。第四十条关于市民素质的内容放在本章稍显突兀,是否可以放在总则部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提出,第四十六条评估体系的委托程序,机构选择,标准制定等内容需进一步明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示范实践,先试先行,样板化推进对于杭州城市的国际化的提升十分重要,已有不少成功经验,是将该款作为一项原则列入总则,还是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充实内容,详加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值得进一步推敲。

(三)关于条例的杭州特色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在保持和发挥杭州城市特色,创建世界名城方面,存在两点不足。其一,如何贯彻和体现“独特韵味别样精彩”这一立法目的。毫无疑问,这八个字以高度概括和非常抽象的方式,对杭州城市国际化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杭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秀丽的国际旅游城市,也是当代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积聚地,因成功举办G20而蜚声海外,享誉国际。这些是杭州城市国际化、进军世界名城的雄厚资本和实力。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应当立足于此。因此,无论产业国际化、城市环境国际化,还是文化交流国际化、旅游国际化等,都应重视和突出这些特质,厚植基础,发扬光大,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条例(草案)》除了第五章文化国际交流和第三章城市环境国际化的部分内容稍有体现外,其他章节未能将杭州特色落到实处。尽管产业国际化一章重点规范当代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经济,但是文字和内容过于粗糙。

其二,关于城市国际化的重点与工作重心。《条例(草案)》围绕总则第三条战略目标确定的工作重心,在总则之外各章的具体规范中,提出了众多“国际中心”的概念,内容广泛,但是概念模糊。对杭州城市国际化的重点与特色,不够清晰明确。例如,产业国际化一章提到了“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建设全球领先的信息经济科创中心”,“打造国际网络贸易中心”,“加快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财富管理中心和新金融中心”等 ,需要对其内容做出清晰的界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委员们认为,法律责任的设置是立法的核心内容。即使属于宣示性、引导性立法,还是应当根据法律的特性与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责任条款,进而与一般性的决议、决定相区分。现有的杭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不乏先例。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意味着该立法内容无需法律的强制力来予以保障,也就降低了立法的必要性。《条例(草案)》未设置“法律责任”一章,具体条文中也未见明显的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仅设置了一些框架性的奖惩机制,比如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城市国际化示范区(项目)和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突出贡献者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值得探讨。

第二部分 《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1. 建议删除第一条 “综合实力”一词。理由:竞争力、影响力本身就是综合实力的体现。

2.建议第三条不使用“互联网+”一词,理由:“互联网+”并非法律用语,自身含义也不确定,改为“互联网”一词后语义明确,用语更加规范。“一流生态宜居环境”的提法不尽妥当,可以改为“生态一流”,“幸福宜居”。理由:生态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宜居与否需要考虑的条件更多,更复杂。

3.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借鉴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经验”一句,存在同义反复,只需保留一项。建议第二款句末将“完善适合城市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改为“建立并完善适合城市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

理由:国际化促进活动需要新的体制机制,用“建立并完善”的用语更能表达此种含义。

4.建议将第六条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推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改为“日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

理由:更加简练、准确。

5.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妥,建议予以明确。

6.建议将第八条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争取有更多的国家在本市设立领事馆或者商务办事处”。

7.建议将第十三条的“电商企业”改为“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改为“跨境电子商务”,“打造”改为创建。

理由:本条中多次出现“电商”和“电子商务”的用语,前后应保持一致;“打造”并非立法语言。

8.删去第十五条的“生态”。

理由:生态应与环境相对应,与创新创业进行组合不严谨。

9.第十九条的“与全域化”删去,“打造”改为“建设”。

理由:“全域化”和“打造”并非立法用语。可改为“全域旅游”。

10.第二十条共三款,第一款使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一词,第二款使用“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三款使用“市人民政府”,建议将“政府及有关部门”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1.将第二十一条的“营商环境”改为“商业环境”。

理由:用语更加规范,语义更加明确。

12.将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改为“是规划主管部门”;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以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13.第三十四条末尾增加“达到国际一流标准”。

理由:入境服务的提升需要有可供参照的服务标准。

14.第三十七条的“打造”改为“建设”。

理由:“打造”不是立法语言。

15.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的“丝绸、茶叶、金石篆刻”改为“丝绸、茶叶、金石篆刻、书画、越剧”。

理由:《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特色文化部分列举了“丝绸、茶叶、中医药、杭帮菜、金石书画、围棋”,而将“金石篆刻、浙派古琴、传统蚕桑丝织技艺”作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文化传统,宜沿循此种分类。另外,越剧既是杭州市也是浙江省的整体名片,建议将其加入列举。

16.第四十五条的“对国内外市场主体开放”改为“对外开放”。

理由:“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提法并不周延,修改后更加简练,含义更宽广。

17.第四十九条的“区域性城市国际化”改为“城市国际化”,“区域国际包容性”改为“国际包容性”。

理由:原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修改后更加简练。

论证主持人:方立新

(签 名)

审 定 人:翁国民

(签 名)

签 发 人: 方立新

(签 名)

立法咨询委员会(章)

日 期:2018年1月3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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