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热点专题>2018年专题>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文件>
关于《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报告(书面)

2018-04-25 17:23:05    杭州网

(2018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是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交办的市人大代表重点议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是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教科文卫工委对修订工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调研。今年,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要求,教科文卫工委及时、多次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对接,并与法工委一起参与了前期的修改论证等工作,就修订的适用范围、控烟区域、执法模式、处罚标准等进行了交流。教科文卫工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广州、深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听取两地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在立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在立法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或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各类座谈会7个,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接到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草案)》的议案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专委会和专业代表小组专题会议,综合考虑市人大研究会的调研成果,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09年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减少二手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国际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职能部门也要求修改完善现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也连续几年将《条例》修订作为调研和预备项目。

现行的《条例》在适用范围、禁烟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也不相一致。2016年7月,中共杭州市委通过了《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杭州要成为具有世界水准的国际会议举办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自2016年G20杭州峰会后,2018年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2022年亚洲运动会也将在杭州举办。不管是建设国际性大都市,还是举办大型国内外重大活动会议和体育赛事,都有必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且杭州市已经出台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也有相应的要求。

二、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从原《条例》的杭州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扩大至整个杭州市行政区域,这是符合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二)关于禁烟范围

在立法调研中,有部分人大代表(包括专委会委员和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和市民群众对室内工作场所列入完全禁烟范围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根据杭州目前的城市建设现状,在大体量综合体或大型室内场所要做到完全禁烟,既没有现实必要,也缺乏实际操作性,现在最迫切需要的是现《条例》规定的禁控烟范围能得到贯彻落实。

综合考虑分析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条例》制定过程和实践情况,我们建议,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禁控烟范围落实力度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禁控烟范围,并及时向全社会告知。

(三)关于执法模式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管、烟草专卖、教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安全监管、住保房管、铁路、机场等控烟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我们认为,这是对原《条例》执法模式的总结和创新,也符合杭州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实际,上海、广州、深圳也均采用此类执法模式。我们建议,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控烟监管部门的控烟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督促控烟监管部门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四)关于政府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管、烟草专卖、教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安全监管、住保房管、铁路、机场等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工作。

我们认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点多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相关部门合力,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控烟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参考其他相关城市的做法,建议保留有关社会团体的职责。

(五)关于爱委会职责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赋予了爱委会监督管理公民公共场所吸烟的职责。我们建议,可参照北京、广州等城市的做法,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赋予爱委会一定的教育、宣传、评估等职责。

(六)关于机构称谓

目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化机构改革,部分机构的称谓有可能发生变更,需要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予以考虑。

(七)关于投诉渠道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有关控烟的举报和投诉。控烟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加强控烟监督管理。

在立法调研中,有市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认为,除了向“12345”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外,控烟监管部门还要运用目前普遍使用的微信、支付宝、QQ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快捷处理相关问题。

我们认为,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来统一设置投诉举报渠道,如微信举报受理平台,一个平台受理,方便市民群众举报。

该《条例(修订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依据充分,有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符合我市实际。建议可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上一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