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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04-27 10:40:15    杭州网

(2018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俞雪坤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12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就条例草案开展深入调研。一是赴滨江区听取区发改、住建、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街道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赴上城区走访湖滨晴雨工作室和南星街道美政桥社区代表联络站,听取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三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市政协征求部分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五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条例草案与市发改委、市法制办等多次讨论研究。3月30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修改稿送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厅法治机构征求意见。同时,还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外侨办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4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建议将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主任会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已基本成熟,根据规定报请市委审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委审定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有关内容。因通过综合性立法对促进城市国际化建设作出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同时受制于地方立法权限等因素,经反复研究,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总则部分,体现城市国际化也要保护和弘扬杭州历史文化传统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参考《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城市国际化工作基本原则的要求,将这一建议体现为立法原则,规定促进城市国际化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彰显地方特色。(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关于国际化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国际化要注重做好标准化、特色化。标准的制定要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有此类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制定相关领域的城市国际化标准并组织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关于产业国际化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产业国际化部分应当体现杭州特色产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国家新批准的综合保税区等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规定给予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不宜写入法规。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有关规定,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国家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条例草案规定给予何种优惠并不明确,也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因此,建议删除给予优惠政策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公共服务国际化

有意见建议,建立公共服务国际化咨询服务平台,为在杭的外国人服务。在滨江区调研时,有社区代表也有同样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市人民政府建设全市统一的涉外公共咨询和服务平台,为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等提供便利。通过优化审批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关于国际化街区和社区。社区是城市最基本的生活单元,也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应当提升社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增加国际化的公共文化空间。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增加制定并实施国际化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国际化街区和社区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

推进城市国际化工作,需要强化统筹协调,需要强化改革推动,需要强化督导落实。法制委员会对保障措施部分进行了梳理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二是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三是鼓励改革创新;四是建立城市国际化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分解落实机制;五是完善督促检查和考核。(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就公共信息标识、国际教育、出行便利、杭州特色文化等内容和部分文字表述、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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