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条文解读】
一、《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
《条例》系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即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是本条例的行为适用范围。
三、关于传统村落
本条第二款对传统村落进行了定义,目的是使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化,即只有经申报列入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才是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
第二期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条文解读】
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必须做好保护优先,坚持保护第一,禁止过度开发,做到能保即保、整体保护、全面保护。同时,注重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努力实现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改善传统村落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保护发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处理好规划和管理的关系,遵循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严格管理。科学规划就是要对于传统村落如何保护、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等进行深入研究,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操作性。条例专章规定了保护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法定地位等,为科学规划提供依据。严格管理就是要严格根据条例和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开展各项保护利用活动。条例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三、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
条例确定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传统村落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等,其保护范围更广、社会参与度更高,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不宜“大包大揽”;二是传统村落保护中需要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真正激发村民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的热情,形成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自发保护的内生动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传统村落;三是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到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中。
因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责任,通过资金支持、出台政策等方式引导村民发挥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作用,同时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三期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市级传统村落:
(一)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的前提条件,是应当经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这是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鉴于我市已发布了《金华市传统村落评价标准(试行)》,并已开展了二批次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评价标准包括村落的周边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四个部分。本条规定的条件吸收了上述标准。
因国家、省对于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已明确相关申报条件、标准,所以本条第二款作了指引性规定。
第四期
第十条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而未申报的村落,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建议。
【条文解读】
本条结合金华实际,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申报传统村落过程中的职责和申报规范,即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考虑到传统村落的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本条明确了专家评审、联合审查两个环节。在专家评审确定市级传统村落预选名录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财政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合会审,确定入围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级传统村落申报条件,但因种种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主动进行申报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建议,促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确保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应保尽保。
第五期
第十二条 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及时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
【条文解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是在对该区域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总体安排、综合部署。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对本区域范围内传统村落资源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制定具有当地地方特色的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发展目标与思路,统筹推进县域范围传统村落的系统保护和整体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根据县域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对传统村落的发展定位,根据条例明确的保护发展规划主要内容,编制完成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期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保护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七)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传统村落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已编制村庄规划,且内容已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经完善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农村住房设计,村庄设计、农村住房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条文解读】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以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细化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必须包括本条规定的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根据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对此传统村落的定位及特色,制定本村落的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着重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保护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分析传统村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提出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的建议。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要划定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结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制定具体的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以及措施:明确村落传统格局、历史环境要素、传统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要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要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保护方案。
(五)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保护措施:对传统村落中的建筑进行分类整理,详细列举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其他建筑等名录,对传统建筑等重点建筑逐一进行调查,根据建筑现状和保护利用需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对其他建筑要根据对传统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重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措施。其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
(七)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措施,提出传统建筑在提升建筑安全、居住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措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人居环境。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公共服务提升、防灾安全保障等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制定保护实施方案,提出保障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九)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条件,参照建设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要求,可以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根据上述内容,最终形成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等保护发展规划成果。
为防止重复规划、交叉规划,本条第二款对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村庄规划,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进行了有效衔接,避免造成“一村多规”的现象,推动多规合一。
为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本条第三款规定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农村住房设计,并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真正落到实处。村庄设计要突出村内重要空间节点和能集中反映村落保护价值的重点地段,围绕项目落地开展深化设计。设计成果要突出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切实防止造成建设性破坏,并做到经济实用、简明易懂。农房设计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有序构建村庄院落、住宅组团等空间,根据传统村落的风格,建造协调的农村住房,维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