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5 13:53: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指引,提出到2025年文物保护机构队伍进一步优化,文物依法保护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惠民效应充分释放,文物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把浙江打造成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发展的新高地的奋斗目标,既对标中央文件精神,又立足浙江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新时期推进浙江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具体举措:一是全方位传播浙江文物资源价值,构建文化浙江标识体系;二是深入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传承好浙江的红色基因;三是建立健全文物资源保护管理机制,提升文物保护管理精细化水平;四是全面拓展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方式,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融合发展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五是不断改善文物事业发展保障水平,强化文物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和人才支撑能力。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施策,提出了一系列刚性措施和创新举措。提出积极推进浙江史前文明、越文化、丝瓷茶文化、南宋文化、运河文化、诗路文化、潮文化、浙江名人史迹等特色资源价值挖掘研究,树立浙江文化地标,构筑传播浙江精神;建设浙江省革命文物数据库,实施100项重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弘扬红船精神,传承好浙江的红色基因;建立全口径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强化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落实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和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大力推进大运河文化带、浙东唐诗之路、钱塘江诗路、瓯江山水诗路建设,打造一批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旅游融合发展样板地;探索全域博物馆、特色专题博物馆、乡村(社区)博物馆建设新模式,实现县县有博物馆的目标;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和文博人才培养“新鼎计划”,提升文物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和人才支撑能力。

浙江省委、省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此之前已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2017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传承浙江优秀传统文化行动计划》;2019年1月,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浙江省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这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对完善浙江省文物工作法规政策体系,提升改善浙江省文物事业发展保障水平和外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省文物局   作者:   编辑:吴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