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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前教育相关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06-20 11:26:01    杭州网

(2019年6月21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并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认真做好相关迎检工作。现就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和《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幼儿园991所(园区1437所),在园幼儿34.42万人。至2018年底,杭州市学前三年幼儿(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毛入园率达129%。浙江省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达到99.5%,其中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省一级和省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2.58%。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比达到90.38%,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比达到70.05%。

二、本次执法检查重点工作情况

(一)加大政策保障力度,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杭州市学前教育“1+4”新政,从2011年开始实施,全面构建了学前教育的政策保障体系、规划建设体系、经费投入体系和师资建设体系。在此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杭州市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并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杭州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十三五”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在幼儿园建设、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市、区(县、市)两级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市本级成立学前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督查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设立学前教育管理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当地学前教育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教研人员,负责当地学前教育教学和科研、师资培训等工作,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2017年《省条例》正式出台后,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时进行对标,着重对政策完善、经费保障、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等开展督导,进一步健全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更好地保障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加大规划建设力度,保障学前教育“有房办事”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在编制完成《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并逐年予以落实的基础上,结合2017年《省条例》的出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完成了分区学前教育规划修编,新增的幼儿园、中小学用地尽量布置在易于实施的地块上,并明确了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接轨省标,新区不低于规划指标,旧区不低于基本指标。

一是严格落实“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监管,教育部门会同建设部门严格把关核查,对未达到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的住宅地块,不予出让,从源头上确保“四同步”政策的真正落实。

二是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规划,每个乡镇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较多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个公办幼儿园或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教学点。全市111个乡镇均建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人口较多的乡镇,建有公办中心园幼儿园教学点或公办幼儿园268个。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置换改造为幼儿园。2018年底以来,我们结合国务院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了全面排查,目前,各地已上报排查结果,并制定了“一园一策”整改方案;市级层面将加强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全市近五年共竣工幼儿园207所,新增建筑面积91.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38.9亿元,新增2331个班级,按30生/班计算,新增69930个学位,极大地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有效缓解了适龄儿童入园难问题。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学前教育“有钱办事”

根据《省条例》规定各级财政投入的职责和范围,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事业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的各项政策,保障学前教育“有钱办事”。2011年以来,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总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比例逐年提高,截至2018年底已达12.27%,比2017年增加了1.28个百分点,比2011年增加了8.17个百分点。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比例达到并超过《省条例》规定的5%的比例要求。

从2011年实施起到2018年止,市本级投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4.42亿元,主要用于幼儿园建设经费、开办经费、租赁经费、教师待遇补助及学前教育发展奖励等,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四)加大师资建设力度,保障学前教育“有人办事”

对照《省条例》和市相关法规的要求,我市通过增加在编教师数量、提高在职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等举措,确保幼儿园教师队伍质量稳步提升。

一是加快幼儿园教师编制核定工作。七年来,各地着力克服编制总量控制与幼儿园改革发展亟需人员力量的供需矛盾,在地方机构编制总量上限内,全市累计为幼儿园增加事业编制教师7316名。

二是提高幼儿园教师特别是非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2018年全市公办幼儿园非编教师收入平均为8.08万元,全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收入平均为7.29万元,其中,六城区公办幼儿园非编教师收入平均为9.92万元,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为8.56万元,均超过主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6.70万元)。

三是对农村教师职称评审和收入分配给予倾斜。在高级教师评审时,对以下两种人员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二是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同时,对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加大对农村教师的收入分配倾斜政策,鼓励教师安心从事农村教育事业。2014年落实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不低于每月300元),2015年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每月200至400元),均将学前教育机构的事业编制教师纳入政策范围对象。

四是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继续教育均统一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范畴,通过各类培训,提升教育理念,推进日常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

至2018年底,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2.69万人,园长及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大专及以上比例达98.1%,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98.9%,事业编制教师占比40.2%,各项指标分别比2011年提高0.3%、18.6%、21.1%和16.2%。

(五)加大规范和管理力度,保障学前教育“有章循事”

聚焦学前教育办学的薄弱环节,我市加大引导和管理力度,鼓励社会力量规范办学。

一是规范办学条件,清理无证幼儿园。抓住平安浙江考核契机,杭州市2016年6月全面完成全市无证幼儿园清理工作,共取缔和整改了82所无证园,涉及11655名幼儿均已妥善安置。2017年起,各地加大定期巡查力度,切实做好无证幼儿园整治“回头看”工作,探索建立无证园整治的长效机制,确保不出现新的无证幼儿园。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克服“小学化”倾向。市、区(县、市)两级教育部门加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和督促幼儿园认真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入研究学前教育教学方式和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幼儿基本活动,科学设置和管理幼儿园课程,规范教学与研究,确保幼儿在园享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2018年,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整治的要求,我们在全市组织了专项督查,市学前教育指导中心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专门对全市各地民办幼儿园进行抽查,现场指导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发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幼儿园,要求限期整改落实。

三是落实幼儿园安全防护工作。在抓好幼儿园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市、区(县、市)两级均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问责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同时,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将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对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市平安办、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消安委、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食品安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和治安、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全市未发生因幼儿园管理责任不到位引发儿童死亡的事件。

四是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制度。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幼儿园等级评定在提升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中的积极作用,市教育局与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19年9月起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实行与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并轨制,有效缩减管理环节,加快等级评定办理进度。其它地方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等级并轨工作。

五是推进名园集团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名园集团和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覆盖率,创新途径,丰富内涵,提高实效,扩大优质资源。截至2018年底,全市名园集团化参与单位达到幼儿园园区总数的57.62%,互助共同体参与率达到95%。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学前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级教育部门在法规保障及政策引领下,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监管,促使全市学前教育在规范办园、提升内涵等方面整体有了较大提升。但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一)各地扶持政策执行力度不一

对照《省条例》各项指标要求,虽然各区、县(市)均已基本达标,但相对于我市相关法规对学前教育的要求和社会对优质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还有差距,还存在部分扶持政策不到位现象,特别是有个别区、县(市)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还低于当地小学生标准的2/3。

(二)部分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存在结构性矛盾

因近年来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全面二孩”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城中村改造等因素,我市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存在结构性矛盾。部分城区近两三年内没有新建幼儿园竣工;个别小区配套幼儿园“三同步”建设滞后和个别已配套建成的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依然存在;主城区可供置换、改造的资源较少,学前教育入园的结构性矛盾仍然较为突出;随着部分县(市)、乡村幼儿园保障水平提高,出现适龄儿童从城市返回家乡入园现象,给当地带来了幼儿园供给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多地幼儿园教师队伍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

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学前教育编制总量严控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刚性增长需求矛盾比较突出;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非编教师与在编教师的收入差距有待缩小,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办好学前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杭州市将以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学前教育相关法规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推动《省条例》《市条例》落地落实,特别是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及杭州市相关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的建议,保障杭州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前列,助推杭州“一城一窗”建设。下一步,将着力开展四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落实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对标《省条例》精神,强化必要保障,积极创造条件,构建覆盖城乡的高质量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加快建设,增加优质资源供给

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和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编制,进一步加大规划建设力度,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逐年落实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确保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实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教育设施建设“四同步”原则,加快推进配套幼儿园建设,对建成后的幼儿园严格按《省条例》规定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对配套幼儿园挪做他用、不按规划批复方案移交或未办成提供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执法力度。

计划到2020年底,全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保持在90%以上,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比例达到72%以上;全市省等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9%以上,其中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覆盖率达到83%以上。确保《省条例》各项要求在杭州的全面实施。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履行财政保障责任。根据《省条例》和即将出台的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要求,研究完善新一轮学前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核评办法,完善学前教育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投入机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并确保全覆盖。落实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的要求。各地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工作内容。

二是完善现行收费制度。我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制了杭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初步方案。目前,该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争取尽快出台。同时,市政府还将根据《省条例》及相关法规和《审议意见》精神,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信息,指导并监督民办幼儿园做好收费公示。

三是优化师资配备。进一步强化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按编制标准合理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进一步提高各类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努力保障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努力提高幼儿园非编教师工资待遇,在确保幼儿园非编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在编教师收入大体相当;继续按有关规定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省条例》全面实施

一是强化督导职能。建立健全相关督导制度,进一步发挥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能,针对《省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有的放矢地深入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我市将常态化组织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导工作,对典型常态问题实行跟踪督导核查等。

二是持续推进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严格依法监管,引导督促各类幼儿园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服务观和教育观,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对各地民办教育年度核评范围。

三是完善督查机制。根据《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7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强化对各地履行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评价监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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