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8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实行“双组长”制的立法项目。在条例草案基础上,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就条例草案开展深入调研。一是先后赴上城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市政协听取意见建议;二是赴市老年病医院专题听取医养结合方面的意见建议,围绕子女护理照料假制度听取人力社保、工商联、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四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汇总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300多条,反复修改完善有关内容,形成草案修改初稿,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残联等再次征求意见。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跃敏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0月17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医养结合 法制委员会认为,医疗服务是居家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医养结合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杭州自2013年开始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融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突出医养结合的重要性,体现杭州地方特色,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开展,草案修改稿专设“医养结合”一章,具体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居家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家庭病床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有序互转机制等方面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重构。同时,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医养结合机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二、关于服务内容 条例草案第五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有意见指出,条例草案规定的不够全面,建议将服务内容合理分类,使服务指向更清晰、更具针对性。草案修改稿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实完善,增加用药指导、安全指导、紧急救援、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服务等内容。(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特殊困难老年人 有意见指出,政府对于失能失智、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老人、无人照护的老人,应当实行兜底保障。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群体是居家老年人中最为困难的,完善对这个群体的保障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政府应当着力保基本、兜底线,突出重点,适度普惠,重点关注高龄、失能、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草案修改稿将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作为立法重点和特色,对条例草案内容进一步充实: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范围;规定经评估不适合在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又有集中照护意愿的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安排收住;规定鼓励支持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家庭床位享受与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建立健全不同床位之间、不同机构之间、床位与机构之间的有序互转机制等。(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四、关于服务供给 根据条例草案第三条的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专业化服务和公益服务组成,由不同的主体共同向居家老年人提供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服务。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够清晰,对象不够全面。法制委员会对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梳理,扩大政府提供服务的对象范围至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规定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同时,明确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实现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激励保障 有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中补贴条款合并表述,以利于彰显政策激励导向作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对条例草案“激励保障”一章从经费保障、财政支持、人员培养、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尤其是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政策稳定性公平性等问题,草案修改稿对有关涉老政策制定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六、关于服务需求评估 条例草案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法制委员会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不同服务需求,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科学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护服务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草案修改稿作出相应修改,并规定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家庭养老床位或者家庭病床、入住养老机构等的依据。(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弘扬养老孝老美德、政府职责、社会参与、子女护理照料假、加强信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