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据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27条。会后,法工委对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分析、论证。现将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如下:
一、关于总则
1.第三条第一项增加“小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维修服务。(王辉委员)
采纳。
2.第七条第二款提到“公开招标等方式”,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还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陈伟民委员)
采纳。
3.第八条第三款,定期分类走访联系,特别要强调独居的高龄老人和失能失智老人,社区、居委会最好可以每天联系。(吴锡根委员)
采纳。
4.第九条第二款建议将“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改为“适当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很多老年人有智能手机但不一定会用,怎么教会他用智能手机连上WIFI、安装手机APP、预约就医、使用视频聊天等,引导老年人跟上移动互联网时代步伐,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比窗口保留这个被动的等待更重要,可以通过社区文化阵地、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实现。(陈伟民委员)
采纳。
二、关于服务设施
5.条例第十五条提到“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建议在法条合适的条款中增加涉及老年人专用的设备、产品的设计、研发和生产。(钱伯皓委员)
采纳。
6.考虑到条款内容,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规划与建设”(解崇明委员)
第二章还包括整合利用已有设施、鼓励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等内容,“服务设施”的章名也与其他章名称协调。
三、关于服务供给
7.建议在第十六条中,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独列出来,区别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对60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凸显出社会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关爱。(郑健波委员)
条例在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外,还增加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或者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8.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修改为“无子女家庭和子女有残疾且无法承担赡养义务的家庭”。(解崇明委员)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已有专门规定。
9.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表述语序要进行调整、修改,比如“集中照顾意愿”应改为“接受集中照护意愿”。(解崇明委员)
采纳。
10.建议条例第二十一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后面,增加鼓励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在全市养老机构之间可通存通兑。建议增加大专院校养老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入职奖补这一激励政策以吸引人才。(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11.建议第二十条“智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这个概念最好前后统一。(吴锡根委员)
采纳。
1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应为“养老志愿”。(解崇明委员)
采纳。
四、关于医养结合
13.建议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姚坚委员)
采纳。
14.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改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专项规划”。(姚坚委员)
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倾向采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的提法。
15.第二十六条,对新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申请、登记,程序再明确点。(姚坚委员)考虑到医养结合机构是一个新事物,涉及医疗、民政、工商注册等各方面问题,应增加条款“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并专门制定有关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的监管办法。”(解崇明委员)
涉及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立、监管,《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等文件中已有详细规定。
16.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改“结构”为“机构”。(解崇明委员)
采纳。
五、关于激励保障
17.建议第三十四条参照家政业政策(家政业五险一金有50%优惠),给予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岗位的员工制工作人员一定比例的社保缴纳优惠;建议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理由是国家今年9月已出台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执行即可。(王辉委员)
采纳。
18.第三十六条关于护理照料假的规定修改后的操作性不够强。(陈伟民委员)
围绕子女护理照料假制度专门听取人力社保、工商联、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采用倡导式的表述,更符合当前实际。
19.居家养老是公众普遍关注、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善居家养老问题,建议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一是财政加大投入,在条例中明确纳入预算并在实施中明确比例;二是从德国、荷兰等国家的案例看,研究出台杭州的长护险制度,是系统解决居家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曾福明委员)
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具体比例有难度。另外,长护险制度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
20.条例内容较以往更充实、更全面,由于条例实施后涉及大量协调、评估工作,建议政府在条例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办法。(解崇明委员)
采纳。
六、其他
21.建议将举报投诉电话统一设置在市政府,理由是居家养老的投诉举报未必都是民政管辖,放在市政府有利于监督相关部门办理,更具公信力,且杭州当前的投诉电话绝大多数集中在12345,统一设置更有利于操作。(王辉委员)
采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