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解读《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明确学前教育定义 确立学前教育地位
目前,有关上位法对学前教育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学前教育一般是包括对0—5岁学龄前儿童进行的保育和教育。由于现阶段我市学前教育工作中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好园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并规范,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中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半日制的幼儿园”。
《条例》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即“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并规定我市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量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目标。
推进机构建设 规范机构设立
为了从立法层面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要求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并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二是结合《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三是规定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有关空置房屋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四是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违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现象,《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范,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许可,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并就行政许可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三是规定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许可程序。对未经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条例》则规定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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