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草案) (2018年8月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修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掌握依法行使职权需必备的知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或举行的重要活动; (二)参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 (三)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期; (四)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置突发事件。 如因上述情形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征得常委会主任或者通过秘书长报请常委会主任口头同意后,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单,由办公厅送秘书长审核,报请常委会主任批准。 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同意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每次会议组成人员的出缺席情况,由办公厅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通报,并通过《杭州人大公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