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草案开展了以下立法调研工作:一是赴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湖度假区)实地调研,听取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闻堰等四个街道(镇)及两个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治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征求市旅委、规划局、园文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四是将草案刊登在杭州人大网、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3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8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建议将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规定将草案修改稿报请市委审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委审定意见及时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意见提出,草案中条例名称为“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应当修改为“杭州市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名称是否包含“萧山”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由于湘湖区块长期以来都属于萧山区,并且萧山区对湘湖区块保护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从提高萧山区的知名度、保护地方积极性考虑,条例名称中保留“萧山”是有利的;省级有关部门也建议将条例名称表述为“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另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由全国旅资委评定并且实行动态管理,条例名称可以不强调“国家”或者“国家级”。综上考虑,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二、关于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应当将“保护”置于首要位置。法制委员会认为,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都明确提出要加强湘湖的综合保护和利用,条例应当体现和贯彻这一要求。因此,建议将条例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产业健康发展”,条例基本原则也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三条) 三、关于管理体制 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湘湖度假区的管理体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提出,要进一步厘清度假区管委会和萧山区有关部门及湘湖度假区内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法制委员会认为,理顺湘湖度假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度假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明确规定:“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是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门槛条件。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萧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二是厘清相关管理职责,解决管理缺位、多头管理的问题。建议对度假区管委会的具体职权事项进行修改,将参与规划编制、确定产业政策导向、规定行政管理措施等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将其他事项规定由萧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四、关于区域协同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工作涉及到萧山、滨江两区,应当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法制委员会认为,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要坚持生态优先全域统筹,全面推进拥江发展行动”,湘湖度假区作为拥江发展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建设和风貌协调在实践中需要毗连区域的配合,因此,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有利于达到全面、统筹保护湘湖的目的,建议补充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萧山区和滨江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五、关于规划管理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编制湘湖度假区规划时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并将湘湖度假区合理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分别明确其发展定位和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法制委员会认为,编制湘湖度假区规划时坚持统筹协调,根据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有利于精细化管理,也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萧山区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时补充:“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协调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与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并且明确各区域发展定位和管理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而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法制委员会认为,上位法并未对条例草案规定的所有禁止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应当予以明确。同时,授权度假区管委会对一些上位法尚没有明确规定且执法专业性、技术性不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违法行为,符合“看得见的有权管”的管理原则。因此,建议对本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作必要调整后继续授权度假区管委会实施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并明确其可以依法委托度假区管委会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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