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包来旭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城市繁华地段、人员众多的公交车上放火,致二十人重伤、五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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