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食品安全体系简介 一.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并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 加拿大食品以安全著称于世,许多国家都选择参照加拿大食品安全体系来改进自身的体系。之所以能这样,与加拿大政府与各省、城市、消费者和企业通力合作分不开的。 (一)以卫生部、食品检验局为主体的三级管理体制 该国采取联邦制,实行联邦、省和市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模式,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有管理食品安全的责任。 联邦一级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卫生部和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检验局(以下简称CFIA)。卫生部负责制定所有在国内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及营养质量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CFIA负责实施这些法规和标准,并对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机构提供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产品在本地销售的小食品企业的检验。市政当局则负责向经营食品成品的饭店提供公共健康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 政府要求农民、渔民、食品加工者、进口商、运输商和零售商根据标准、技术法规和指南来生产、加工、运输和经营。家庭、饭店和机构食堂的厨师则要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加工食品。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CFIA的工作人员任务最重。总部设在渥太华的CFIA总共约有6500多名雇员,分布在总部和大西洋区、魁北克区、安大略区以及西加拿大区四个大区的18个地区办事处,22个实验室,大约400个独立办公室。CFIA大批的一线检验员、兽医和科学家,除了检验肉、蛋、奶、鱼、蜂蜜、水果、蔬菜及其它加工食品外,还对动物屠宰和加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对不符合联邦法规要求的产品、设施、操作方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加拿大农业及农业食品部、自然资源部、渔业与大洋部、边境检验局、高等院校和各种专门委员会也是卫生部与CFIA的协作部门,在处理涉及多部委职责范围的问题时,各部门积极合作,互相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 CFIA和加拿大农业及农业食品部的最高行政领导均是副部长级别,两机构相互之间是合作而非隶属关系。两机构最高行政领导都要向农业部长负责和汇报工作,而农业部长向国会负责和汇报工作。 还有,广大公众也积极参与并同有关部门合作。在这方面,加拿大消费者协会成立了“食品安全教育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如何避免病从口入的信息和知识。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管理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二)相互协调、合作的对外管理和谈判机制 在合作机制方面,加拿大卫生部和CFIA的工作互相联系又有所区别和侧重,通常以谅解备忘录以及《食源性疾病爆发管理协议》等文件的制定和生效为合作依据。CFIA为卫生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确立国际相关谈判立场等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而加拿大卫生部在CFIA执行食品法规和标准时为其提供法律和标准解释,同时在制定和修改新法律、参与国际多双边谈判时积极充分地反映CFIA的关注与意见。 两部门合作的最终结果是力求制定最科学、最具操作性的食品法规和标准,在情势变更时及时对这些法规和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同时确保这些法规和标准在相应领域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真正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从其机构设置可以看到,负责制订政策和负责政策实施的部门是分开的,这样有利于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另外, CFIA也参与对于进口商品的管理,是加拿大负责公共安全和边界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以下简称CBSA)对所有进境的人和物进行管理,针对进口食品,CBSA和CFIA分工协作管理。食品进口时,CBSA按照分工,可以进行抽样、核放,属于需要CFIA审核检验的,则将相关信息发至CFIA,获CFIA反馈指令后放行。对不同国家进口的食品,采取不同级别的管理模式,一般前五批必检。针对出口食品,要求任何出口产品一定要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手续齐全才放行,如果加拿大与其他国家间有相互的食品检验认证协议,CFIA还要向出口食品颁发证书,以证明这些食品达到了这些进口国的有关要求。 二.门类齐全、详尽、可操作的法规体系 《食品药物法》负责有关食品、药物、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安全和防止商业欺诈(食品检验只负责其中的食品) 《肉品检验法》规定了如何制定合法登记的生产单位生产安全的肉类制品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以及为防止欺诈在省级和国际市场上出售时的标识的标准和要求。 《鱼类检验法》规定了有关鱼类产品和海洋植物的捕捞、运输和加工的标准和要求, 包括了省级贸易和外贸进出口的鱼类产品和海洋植物。 《加拿大农业产品法》就如何监督在联邦登记注册的企业生产农业产品(例如奶品、加工品) 规定了基本原则, 并制定了促进省级贸易和外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的标准。 《消费品包装和标识法》防止包装食品和某些非食用产品在包装、标识、销售、进口和广告方面的商业欺诈(食品检验署只负责食品部分) 。 《植物保护法》防止对植物有害的疾病的进出口和传播、并就如何控制和消除疾病以及对植物进行认证做了规定。 《化肥法》协助确保化肥和营养补充产品安全、有效并标识准确。 《种子法》在种子的进出口和销售中监管种子的质量、标识及登记注册规定了标准。 《饲料法》管理牲畜饲料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动物卫生检疫法》 防止将动物疾病传入加拿大并防止对人类健康或国家的畜牧业经济构成危害的疾病在国内的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