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雁婷,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200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本科学历,建德市人民法院审判员。2011年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莫雁婷同志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审理经验,对处理破产案件出现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独具风格、工作思路开阔。在工作中能严以律已,坚持实事求是,保持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自1992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破产案件63件,未结5件,其中由莫雁婷同志主审案件的有17件、参与审理的案件有37件,参审率达85.7%。莫雁婷同志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了斐然的成绩。
一、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企业破产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审理周期长,且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诸多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没有得到清理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等,莫雁婷同志面对困难,主动研习、多方调研,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做到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适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和尺度。并调研参与制订本院规章《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试行)》。
二、做好破产案件受理前期工作,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清理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破产企业职工稳定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也关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莫雁婷同志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始终把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与当地政府及时沟通,积极预防,提前制定措施。
三、创新工作思路,发挥司法能动性,争取破产清算效益最大化。破产清算的企业是一个面临危机的利益共同体,也是充满利益冲突的共同体。提高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率是处理破产案件的关键。莫雁婷同志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积极效应,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公正地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源。
四、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实现存量招商、职工就业、税源培植等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在当地都会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最好途径就是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莫雁婷同志认识到各债权人往往对该行业比较熟悉,发挥债权人吸引同类企业来投资,既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也能更好的利用原先的资源。
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对法律规定不断研习的精神,创新的工作思路,务实的工作作风等等,莫雁婷同志就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去解决破产案件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疑难问题,发挥职能,服务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