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平稳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工作,进一步健全区(县、市)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明确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重点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平安区、县(市)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施市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食品安全综合考评和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评议、考核。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市)和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成果。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完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各级政协“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民主监督等活动,督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配合做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依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薄弱环节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提高监测结果的共享和应用水平,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配齐食品安全监测点装备,加强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以县域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和优化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加强应急检测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检测及技术研究。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队伍及技术装备建设,分级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体系和通报机制,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要求。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结合2012年全国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继续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推进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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