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人员执法理念与法治进程还不相适应。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市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与法治杭州的要求还有差距。个别民警对依法履职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存在不积极作为的问题。个别检察官仍存在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审查、轻无罪辩解等理念问题,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尽到位。个别法官还未完全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办理存疑案件时,不能完全依法独立审判,过多考虑案外因素。
(二)规范执法与法律规定还有一定差距。
1.社区矫正接收难问题一时难以完全解决。为避免缓刑犯被放到本社区接收矫正,部分社区及司法行政机关以人户分离、未办理居住证、无房屋租赁合同等为由不愿接收矫正人员,直接导致因被告人没有接收地,而法院对被告人该适用缓刑不能判处缓刑,出现外地罪犯的缓刑适用率远低于本地罪犯,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
2.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还不够到位。我市市和区、县(市)两级司法机关以及公检法之间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平衡。如全市各看守所之间律师会见室分布不均匀,会见室不够和调剂到有录音录像的审讯室作为会见室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部分法律规定还缺乏操作性细则。
1.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仍存在。《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只有29人次,尽管刑诉法规定了保护和补贴保障,但实际并未落实,大量证人仍不愿意出庭作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判。
2.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工作没有启动。刑诉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以减少审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刑诉法施行至今,因指定居所的执行场所、安全保障、费用承担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我市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启动指定居所相关工作。
3.侦查谋略和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方法的认识不统一。刑诉法规定以威胁、欺骗手段进行诱供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运用了侦查谋略,但被辩护律师认为是非法取证,法官有时也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存在着检察、审判机关对侦查谋略与威胁、欺骗认识和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四)司法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有待加强。
1.涉案财物处理难问题仍然突出。侦查机关将扣押财物随案移送,法院在审理期间,要完全查明财物权属比较困难,导致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对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作出处理,这些财物堆积在侦查机关,保管和价值贬损成为问题。
2.留所服刑人员无法落实减刑。根据刑诉法规定,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部分罪犯也应享有减刑的权利,而法院不予受理,罪犯的减刑权利得不到保障。
(五)执法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我市司法机关本身“案多人少”矛盾已十分突出,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更注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加了司法机关不少的工作量,办案人员疲于日常应付,没有更多精力去加强学习和业务研究,执法能力难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适应刑诉法的要求。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任务之一,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司法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彻底转变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疑罪从轻等观念,树立起无罪推定、程序和实体并重、依法取证、证据裁判等新理念, 适应刑诉法的新要求。
(二)出台操作性细则,解决困扰执法的难题。考虑到上级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出台具体标准解决指定居所的场所选址、安全保障等问题,宁波、金华等地已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建议市公安机关认真开展调研,借鉴经验,探索解决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建设问题。针对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建议公检法三家共同协商,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规则,提高证人出庭率。针对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短刑犯减刑未能解决的问题,建议公安、法院共同协商,建立快速通道,集中解决,确保罪犯的减刑权利受到公正对待。
(三)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刑诉法施行至今,仍有部分难题还未解决,如上述社区矫正接收难、涉案财物处理等难题,需要司法机关共同解决。建议市委政法委协调各方,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商机制,认真梳理刑诉法施行至今出现的问题,分解具体任务,排出完成时间表,保障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四)争取上级支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针对我市司法机关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和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建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摸清底数,适时向市委汇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