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最新明确:餐饮娱乐行业不得设置包厢费、服务费等“最低消费”
杭州最新明确:餐饮娱乐行业不得设置包厢费、服务费等“最低消费”
发布时间:2021-01-18 星期一   杭州网

1月1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的告诫书》,明确指出,餐饮娱乐行业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不得以收取“包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不得利用“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两套价目表”,以低价招睐高价结算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告诫书全文内容如下:

全市餐饮、娱乐行业经营者:

少数餐饮、娱乐行业经营者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更是与当下全社会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代新风尚背道而驰。春节将至,为强化餐饮、娱乐行业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向全市各类餐饮、娱乐行业经营企业郑重发出关于禁止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杭州市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按规定做到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严禁设置一定标准的金额作为消费的门槛和附加条件,不得以收取“包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不得利用“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两套价目表”,以低价招睐高价结算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最终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营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饮料、烟酒、茶水等食品,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本《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如遇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等价格违规行为,请及时向12345投诉举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同时,市场监管局对《告诫书》中涉及到的“最低消费”等,做出解释。

最低消费:

《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优惠方式等主要信息。

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赵文琼 记者 刘文昭   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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