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立了“高标准”,划出了“底线”。 一个违纪案件经过立案、调查终结之后,是怎么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对每一个案件的党政纪处分要达到什么标准?谁来决定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谁来审? 一个案件审理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对卫技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 说起纪委查案子,大家都知道是纪检监察室冲在一线,让腐败分子一个个现出原形。这不得不说到一个“神秘”的案件审理室(有媒体称之为“小黑屋”),在这里有一道重要的“工序”,那就是案件审理。 市纪委表示,案审工作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综合审核的把关环节,是内部监督制约方式,重要价值就在于,它是确保把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的终结阶段。一个案件审理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工作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一步:受理 案件的受理,特别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成立审理小组。 案件审理室收到纪检监察室移送的案件材料后,首先要完成形式审核: 1、立案依据; 2、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都有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会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办理。 第二步:审核 案件审核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作为定性标准。 案件的审核,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人开始制作阅卷笔录。首先对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梳理,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的定性并不是纪检监察室一方说了算,审理部门负有审核、监督的职能,将对违纪事实涉及的被调查人、证人证言、时间、地点、违纪情节进行认真审核、比对;其次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的摘录,严格审理违纪事实证据链。 承办人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作为定性的标准,基于相关材料、笔录得来的判断,事实究竟如何,承办人还需和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不偏颇任何一方。 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会表示“无异议”,如果当事人觉得调查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或者证据并不充足等,经分管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中止审理,并提出补充证据、材料的具体意见,由纪检监察室补充调查。 承办人完成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的全面审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依据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草拟当事人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初稿。 第三步:审议 案件的审议,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 案件的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还要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之后就是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室召开室务会,承办人根据审理报告初稿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参加审议的人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最后形成审理室集体审议意见。 第四步:案件的批准和处分的执行 接到处分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好执行工作。 正式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市纪委发函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所在党组织复函表示同意对当事人进行党纪处分。 市纪委做出对当事人的处分决定,同时向当事人所在的党组织下达处分决定通知。承办人向当事人宣布送达处分决定,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承办人将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分别送达组织部、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当事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处分决定和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做好相关处分执行工作,填写处分执行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