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依法向原选举单位辞去市人大代表的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选举单位意愿、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或者调离原选举单位,在代表结构中失去原有代表性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代表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 (四)专门委员会及专业代表小组中的代表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连续两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未发表审议意见的; (七)因违纪违法接受调查,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 (八)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九)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市委提名或者管理干部的代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谈话,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其他应辞职代表,由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谈话,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市人大代表辞职报告,须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递交原选举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辞职,由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其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八条 驻杭部队的市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补选。 第十条 对应辞而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章一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探索和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新形势下中央、省、市委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是规范代表辞职工作、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激励代表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代表辞职制度,进一步把人大代表纳入职务轨道,强化代表责任,有助于社会对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也有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对于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和犯严重错误的代表,通过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对代表进行有效监督,有利于激励代表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务,切实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人大的权威性和代表结构的完整性。 二、制订《办法(草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军人代表大会或军人大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4.中共中央2016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3号文件),指出:“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 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意见》(浙委发〔2014〕32号)第九条“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中要求:“健全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和辞职制度,……激励代表更好履职。” 6.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意见》(〔2015〕5号文件)指出,要“健全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代表可以辞职的规定,是建立代表辞职办法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代表辞职办法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是建立代表辞职办法、加强代表工作的重要保证。 三、《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人事代表工委在调研总结我市代表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兄弟地市相关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人事代表工委召开座谈会征求全市十三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十三届人大代表培训班上印发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对《办法(草案)》稿本进行了多次修改。 四、《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及辞职的定义和原则。 (二)第四条、第五条为辞职的情形。第四条规定辞职的情形为自身原因,第五条细化了应辞去代表职务的九种情形。 (三)第六条至第十条为辞职的流程。其中第六条为辞职报告提请审议前的三个方面具体办理程序。第七条为接受辞职、报送审查、提请审议、公告的程序。第八条为驻杭部队代表辞职的办理。第九条明确了辞职后出缺名额补选问题。第十条对应辞拒辞的情况作出规定。 (四)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解释机构和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