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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7-06-27 18:37    杭州网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第十四条  本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购车制度。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可以购买、使用带陪护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购买者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销售台帐,登记买受人相关信息。

转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购车制度。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可以购买、使用带陪护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鉴于目前第二款、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可以通过加强服务、登记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实现,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按照规定登记购买者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删去

 

因为与本条对应的第十四条第二款已经删去,因此本条相应删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力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力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本市其他区、县(市)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2、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两种类型的违法情节、后果不尽相同。因此,区分设定不同罚则。

同时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删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论证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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