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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资源开放推进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06 11:37:0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特别是5G网络基站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引导基站设置有序、规范和合理,助力杭州数字经济第一城市建设,根据《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5G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9〕52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基站建设所涉公共资源开放有关工作。公共资源,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学校、医院等所属建筑物,以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铁路及其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隧道、桥梁、机场、地铁、各类车站、港口、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城市轨道交通、旅游景区、公园、绿地、林地等公共区域和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公共资源上的基站建设严格按照杭州市相关规划执行。5G网络基站严格按照杭州市5G网络移动通信设施布局规划执行。

(二)同步开展实施。公共资源上的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基站的设置按杭州市移动通信设施建设导则执行。

(三)推进共建共享。基站建设方要充分统筹通信运营商的需求,在听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坚持共享开放导向,合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通信运营商租用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止其他通信运营商进入。

基站杆塔资源同步向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开放共享,各行业在信息化建设时应优先使用基站杆塔资源,最大程度实现“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实现基站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融合。

三、公共资源开放内容

(一)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基站建设方无条件免费开放。

(二)因开放公共资源而产生的必要的其他管理、维护费用,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与基站建设方协商确定承担方式。

(三)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与基站建设方已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续签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应制定公共资源开放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基站建设资源开放职责分工

基站建设资源开放工作,由属地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条块结合,共同推进。

属地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的开放事宜;协调处理辖区内基站建设过程中相关利益方的纠纷;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做好基站规划的修编,并纳入全市移动通信设施总体规划。

市经信局:负责基站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基站建设的收费行为进行政策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基站建设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利用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等建筑的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开展基站建设,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满足小区网络改造升级及基站建设的需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基站、配套设施、管线等路政许可的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基站规划的审查报批,并将已形成的基站规划纳入城乡一体化规划。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基站建设中涉及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等公共资源开放事宜,推进城市路灯杆用于微基站建设。负责城区内道路占道挖掘及沿线基站、配套设施、管线等施工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基站建设、运营中出现的犯罪行为,维护基站运行环境,打击破坏、盗窃基站相关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园文局:负责协调基站建设中涉及的园林绿化资源开放事宜,对需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按要求予以办理。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基站用电,确保基站用电安全,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对基站优先采用直供电方式。

五、公共资源开放程序

(一)在公共资源上建设新铁塔,基站建设方需得到至少1家通信运营商确认建设需求,并书面告知其他通信运营商。其他通信运营商收到书面告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共享需求,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共享需求。

(二)基站建设方向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该基站建设符合规划布点的证明材料、通信运营商需求确认函等。

(三)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收到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使用的,应积极配合基站建设方开展工作,提供施工和实施日常维护的必要条件;不同意使用的,需做出书面解释。

(四)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开放资源的,基站建设方可向属地政府申请协调。属地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对应当开放的公共资源,督促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时开放,并配合基站建设。

(五)属地政府无法协调的,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六)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与基站建设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

(七)租赁期满需要续期的,基站建设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未申请延续和不再延续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拆除期限拆除基站。

(八)基站建设如涉及有关审批事项的,基站建设方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由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审批。鼓励各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

六、其他

(一)属地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公共资源开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由通信运营商、基站建设方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三)因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基站建设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拆迁人应承担基站拆迁所需的合理费用。市级相关部门、属地政府、通信运营商、基站建设方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电磁辐射知识,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基站对环境的影响。

(四)基站使用期间,基站运营商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管理,做好基站维护管理工作。因基站管养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基站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有关概念定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4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