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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14:15:57

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等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开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等具体监管服务工作。

第三条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和自有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提供住房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各类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申报手续,取得市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及时向市租赁平台申报。所有向市租赁平台申报的房源信息经核验后对外发布。

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通过市租赁平台申报房源信息时,应当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托管合同等材料,并对所发布房源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通过数据接口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完成网签。单位和个人自行达成住房租赁交易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且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租赁当事人可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打印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领取《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八条租赁双方当事人变更、解除或终止网签的住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通过后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第九条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档案的归集、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数据的归集,加强与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等的信息共享,推进住房租赁当事人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等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权限、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经租赁房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权属和租住安全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参照本办法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