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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14:16:55

杭州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优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和开展租赁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我市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企业培育名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条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工作,负责开展相关评审论证工作,做好具体的资金审核分配和规范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提交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第三条对在我市从事利用收储房源或自有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建立年度评分机制,从业务状况、规范管理、系统对接、附加分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分,按实际分值计算专项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含附加分)最高为2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起点和评分、计算标准,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发布。

第四条对开展租赁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当年累计申报并签约的房源超过500套(间)的,按每套(间)100元的标准计算专项扶持资金,同一套(间)房源当年度不作重复计算,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第五条企业同时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和提供租赁居间服务的,可同时申报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

申报所涉房源数、签约数等均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2018年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组织开展,2019年、2020年的申报工作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开展。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机构)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保房管局;

(三)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机构)的相关情况开展评审论证;

(四)对拟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次日算起,共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资金预算文件,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八条近三年(含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不得申报专项扶持资金:

(一)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失信惩戒;

(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群体性事件,引发重大负面舆情;

(三)存在骗取扶持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企业(机构)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应当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或租赁居间服务,相关企业(机构)要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底前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出专题报告,自觉接受市和所在地区(县、市)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市住保房管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部门自评情况,适时安排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