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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0:40:07

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及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中央财政拨款2亿元专项用于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购买服务、进行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及区县(市)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指南、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立项、验收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审计或绩效评价考核等。

第七条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并按职能职责对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

第九条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等工作。

第十一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工作主要资助:

(一)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二)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三)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

(四)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五)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工作主要资助:

(一)推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建设。

(二)强化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三)支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第十三条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工作主要资助:

(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三)支持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体系建设。

(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及条件

第十四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一)支持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项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金额每项分别不超过30万元和25万元。

(二)企业运营专利导航项目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独立企业法人,可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

2.资助方式和标准:经评审立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属于杭州市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2)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

(3)企业应为相关申报产业领域的生产型企业,自有专利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50%以上;

(4)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须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4.验收条件:

通过专利导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形成专利导航报告,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三)企业特色专利数据库建设项目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独立企业法人,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

2.资助方式和标准:对企业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杭州市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并开始具体运营实施;

(3)数据库建设费用投入大于5万元。

第十五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支持高校院所、企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

1.资助对象:

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高校院所、企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鼓励企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2.资助方式和标准:

经评审立项培育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

3.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申报单位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已拥有的与培育工作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开展专利布局;

(3)申报主体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企业稳定经营3年以上,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其中近

三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平均研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

4.立项后两年内按以下条件进行验收:

(1)项目期满生成1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其中至少包含50件有效发明专利及10件国际专利合作协定(PCT)申请;

(2)项目期满应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形成研究成果,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

(3)项目培育期内,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开展的运营收入均有显著增长。

第十六条 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支持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杭州市产业联盟为基础组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

1.资助对象: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的杭州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

2.资助方式和标准: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并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20万元资助。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建有联盟工作机制,联盟成员至少5个单位以上。联盟成立和建设运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

(2)联盟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开展专利分析或重大创新活动分析评议、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等工作;

(3)联盟组织管理规范,建立有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提高机构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一)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的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择优给予6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对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杭州市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被新评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被新评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享受贯标、市级示范企业资助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资助对象: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2.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100家、150家(含)以上的机构,经审查达到资助条件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资助。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地在本市2年以上(含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单位与小微企业签订至少2年(含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含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申请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和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4)申请托管的小微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本市,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目前在申请专利达3件以上(含3件)。

第十八条 推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建设,支持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政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推进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我市跨境电商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

2.资助标准和方式: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助。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2)积极配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项工作,建立假冒侵权线索移送机制;

(3)平台接收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量占成交额比重逐年下降。

第二十条 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维权和协调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端。

1.资助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2.资助标准和方式:对开展涉外案件维权或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项的企事业单位,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同一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内的最多资助200万。

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涉外维权诉讼、谈判、调解等法律事务,且胜诉或调解成功的;

(2)开展相关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预警等相关事务,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并同意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有关信息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设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培育和扶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运营、托管服务,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资助: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与当年度托管业务专项资金已资助金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体系建设,扩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规模,设立1亿元的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点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专利密集型企业和产业投资等。具体办法按照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补偿政策。建立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首期规模为60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出资3000万元,以后视运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基金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针对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每年对开展业务成效明显的在杭金融机构择优给予资助。资助对象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统计的上年度质押登记合同金额排序前5位的金融机构,资助标准按贷款总额的0.5%计算,且每个贷款企业不超过2万元,每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继续开展专利保险补贴,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资助流程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杭州市财政局下达后,根据预算确定的工作内容,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第二十九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度根据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第三十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其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公开向社会征集资助(培育)项目。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

第三十二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培育类项目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集体研究决定培育项目名单并下达立项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执行期满后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项目由杭州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后资助项目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核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杭州市财政局根据拟资助项目下达资金资助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上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的,或者与申报单位串通造假,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纳入我市信用监管体系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局的所有项目。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级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建设期结束。由杭州市市场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