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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0:40:58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保障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管〔2017〕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6号)和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杭州市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专利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利转化实施,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保险指专利执行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为投保专利维权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投保的专利必须是截至投保日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没有发生纠纷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专利执行保险按2000元/件收取保费,每件专利赔偿限额为4万元(其中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各限额2万元)。

第四条专利保险补贴资金来源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补贴对象:

(一)申请单位须是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补贴专利须是涉及企事业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条 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度补贴,每个单位补贴的专利总计不超过10件。保费补贴标准:

(一)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前3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4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二)非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第1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2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投保专利给予全额补贴,每份通知书限补贴1件。

(四)获得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的投保专利,给予全额补贴。

(五)每个单位全额补贴的专利最多不超过5件。

第七条 专利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补贴经费每年一次性拨付给保险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保险年度报告。

(二)杭州市专利保险年度汇总表(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

(三)专利执行保险保单复印件。

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专利保险资助条件的专利,经审核后直接给予补助。

第九条保险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