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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两地互认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4 14:11:07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

两地互认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市监〔2025〕98号

 

杭州市、宁波市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两地互认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

两地互认试行办法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唱好杭甬“双城记”,进一步惠民利企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有效简化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等相关材料,全面提升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改革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宁波市两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的各类外商投资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外资并购,股权出质等需要外国投资者提交主体资格文件的情形。

三、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文件是指: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

(二)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主体资格文件是指其本国主管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的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发生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四、对于已在杭州市、宁波市任一登记机关设立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的外国投资者,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原件的,在主体资格文件的有效期内(主体资格文件未注明有效期的,自主体资格文件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另一地区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提供由已设外商投资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主体资格查档件)作为主体资格材料。主体资格文件对原件首次使用有限定区域的,不影响主体资格查档件互认的适用区域。

五、外国投资者按照本办法提供主体资格查档件的,应当确认主体资格查档件所记载的外国投资者有关信息与投资者当前实际情况一致,投资者信息真实准确。

六、杭州市、宁波市两地登记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并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经营主体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七、杭州市、宁波市两地登记机关按照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人民政府部署和杭甬“双城记”建设要求,持续简化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不断提升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八、杭州市、宁波市任一登记机关与其他登记机关就主体资格文件进行互认的,另一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给予同等互认效力。其他登记机关认可本办法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收取、互认等规定的,杭州市、宁波市两地登记机关根据本办法给予同等互认效力。

九、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