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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10:57:06

12月1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10部门联合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明确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认定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法享受低保,一旦遇到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时,往往比低保户更困难。”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办法》综合考虑申请救助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医疗、教育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情况,扣减刚性支出后按申请救助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及财产状况等予以认定。新《办法》明确,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此外,新《办法》聚焦特殊群体,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重点在收入、财产核算、救助类别认定等方面进行修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更加精准。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黄珍珍 通讯员 俞鹏越   编辑:吴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