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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14:47:50

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后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复合保温和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技术,不断提高建筑围护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禁止用于建筑外墙高度大于27m的部位;27m及以下部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且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装饰面不应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工程),为避免建筑外墙二次改造投入的发生,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设计单位和节能评估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明确外墙保温的具体做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在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同步完成节能审查,在节能审查意见(形式审查)中提出有关要求。图审机构应根据节能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对外墙保温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民用建筑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对不采取变更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出具构造设计措施详图(包括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等),预防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现象发生。同时,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

2.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保温系统供应商的质量责任。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制作样板墙,样板墙检验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五、政府投资在建、已建且外墙外保温已大量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应充分对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54)及相关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总结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实施情况,统筹考虑提出后续工程质量的管控措施。

六、外墙保温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七、本市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外墙保温使用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等新技术、新材料的项目,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职责做好支持服务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应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