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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1 14:52:34

一、哪些车辆可享受新能源汽车市购置补贴政策?

答: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购置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市购置补贴政策的是:在本市完成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市购置补贴政策的是:在本市完成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国产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在2019年-—2020年期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如何享受市补贴政策?

答: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继续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0号)有关政策。因此,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仍执行杭政办函〔2017〕70号的补贴政策;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杭财企〔2019〕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否都可享受市补贴政策?

答:不是的。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文件规定,各地出台的地方配套补贴政策,过渡期后(2019年6月25日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因此,本政策可享受市补贴政策的是指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符合补贴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此之外,不再进行车辆购置补贴。

四、如何理解政策中规定的“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

答:这个问题可以用实例进行解释。如某款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公交车,销售价格为80万元,可享受的中央财政补贴为30万元,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计算的市补贴为15万元,但因“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即中央和市补贴的总额不能超过40万元(40万元的50%),因此,这款国产纯电动公交车实际可享受的市补贴为10万元。

五、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充换电设施市补贴政策?

答: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六、充换电设施市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七、个人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可享受市补贴政策吗?

答:可以。

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完成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可享受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八、在本市投资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建设时间为2018年12月-—2019年9月,如何享受市补贴?

答:按时间分段计划市补贴金额。

2018年12月-—2019年6月25日投资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0号)文件;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投资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执行本政策文件。

九、个人充电桩补贴申请程序?

答: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杭州市个人自用充电桩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经市建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至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按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分别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十、享受本政策的范围?

答:主要包括以下2个部分:

1.本市完成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三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补贴事项与当地财政联系。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