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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08 15:09: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汇聚高新人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满足企业员工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工作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9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以下简称嵌入式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领、需求先导、优质普惠、协同办学、灵活多样”的总体思路,结合园区产业特点,以服务企业为基本宗旨,鼓励多种办园模式,提供多样化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嵌入式幼儿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市嵌入式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嵌入式幼儿园申报、经办主体可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办园主体)。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嵌入式幼儿园建设试点,使其服务园区企业功能初步显现,园区企业员工满意度提升,形成示范效应。

到2025年,全面推进嵌入式幼儿园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产业园区学前教育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园区企业员工子女入园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员工规模超1万人及以上的产业园区,至少建立1所嵌入式幼儿园。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园区教育配套规划建设。

在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参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模式,结合园区产业特点和规模,规划布局一批嵌入式幼儿园。对员工规模1万人及以上的产业园区,同步规划教育配套用地,用于建设幼儿园。嵌入式幼儿园应与产业园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新建的嵌入式幼儿园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鼓励整合改造利用产业园区内现有存量建筑举办嵌入式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园条件且确保安全的现有建筑,由办园主体申报,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消防、交警等部门论证同意后,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决定书,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对整合改造利用存量建筑举办的嵌入式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一般教育建筑标准,但须达到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要求,并满足现有的消防防火技术规范。

(二)鼓励多样化办园模式和服务内容。

嵌入式幼儿园应为公办幼儿园或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办园主体利用现有存量资产,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嵌入式幼儿园可根据“谁投资谁得益”原则,开展自主招生,招足园区内儿童后尚有余额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周边社区开放。鼓励支持嵌入式幼儿园根据园区企业员工的实际需求,拓展与丰富学前教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适当增设3岁以下托育、早送晚接、暑期托管等其他服务。在正常在园时间以外开展其他服务的,公办幼儿园按现有规定收取费用,民办幼儿园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并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费用。

(三)加大政府全方位保障和支持力度。

1.对公办性质的嵌入式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现有政策规定予以保障。对民办性质的嵌入式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符合条件的学籍人数予以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对新开办的嵌入式幼儿园,由市级财政按核定办园规模给予每班4万元(含托育)的一次性开班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各区、县(市)财政学前教育资金统筹使用管理。

3.嵌入式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或根据产业园区用电进行配比计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嵌入式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用于举办嵌入式幼儿园的土地、房产等,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项目收费,可减免土地年收益金和教育附加费。

4.对公办性质的嵌入式幼儿园,区、县(市)编制部门应在编制总量内科学核定其教职工编制;依法保障公办性质的嵌入式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薪酬待遇,确保非事业编制教师与事业编制教师工资水平要大体相当。对民办性质的嵌入式幼儿园,要按照相应等级幼儿园要求,切实保障教职工的薪酬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嵌入式幼儿园在正常办园时间外开展增设服务的收入,不超过50%的部分,可用于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外劳动的报酬支出。用于奖励分配的人均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当地绩效工资基准线的20%,奖励分配额度实行绩效工资单列管理。

(四)促进园区幼儿园快速高品质发展。

1.对新建嵌入式幼儿园,可通过名园集团嫁接或知名学前教育品牌引入等方式,缩短其成长期,推进特色品质办园,力争在3年内达到浙江省二级幼儿园水平,5年内达到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水平。

2.严格执行嵌入式幼儿园园长、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畅通幼儿园人才引进及职称评聘通道,完善在职教师、保育员培养、培训机制,提升保教队伍专业化水平。结合产业园区实际,幼儿园保安、厨师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可由办园主体统筹配备。

3.教育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嵌入式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激励和导向功能,强化责任区督学督导效能,建立定期督导与报告制度,推进幼儿园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引导幼儿园彰显特色,高品质办园。

4.各区、县(市)要充分挖掘并利用产业园区各类企业的人才、科技、教育资源,使之成为推动嵌入式幼儿园高品质发展的强大外部助力。

(五)完善相关部门工作奖惩激励机制。

1.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在推进嵌入式幼儿园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大该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先行开展建设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

2.嵌入式幼儿园应统一纳入区、县(市)当地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嵌入式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品质。

3.将嵌入式幼儿园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市)政府是发展嵌入式幼儿园的责任主体,应合理布局嵌入式幼儿园场地设施,注重提升整体办园质量。条件成熟时,将发展嵌入式幼儿园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纳入产业园区管理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支持试点工作开展,引导嵌入式幼儿园科学规划和健康发展。

(二)坚持综合监管,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政府应统筹领导,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主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编办、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建设、城管、消防、卫生健康、民政、经信、交警、工会、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嵌入式幼儿园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办学效益,进一步推动形成公共教育服务和产业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坚持政策统筹,加强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嵌入式幼儿园政策体系,包括切合产业园区实际的幼儿教育服务政策、教师薪酬支持政策、投入管理监督政策等。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7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7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