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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15:18:52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绿促中心,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保障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保障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拟申请或已经具备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设置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试验室。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行业管理工作,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做好试验室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试验室是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本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及产品出厂质量实施检测,不得承担工程质量所涉的取样、制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数据及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和证明。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试验室应配备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需设试验室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与工作量相匹配。试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教育培训。

第六条 试验室的试验场所(不包含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应配备样品存放室、检测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等,总体布局应合理,切合实际工作流程,仪器设备安装应规范,同室仪器设备放置应不交互影响检测结果。

一、样品存放室、水泥试验室、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室和成型室的面积应能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且应与企业的生产量相适应;试件的放置及温湿度控制方式应满足标准要求。

四、其他检测室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测任务及标准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按规处置废弃物。

六、根据需要配置防火、漏电保护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试验室应根据检测项目正确配备仪器设备。

一、应根据必备的检测能力配备检测设备,且数量应与检测工作量相适应。

二、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取得检定或校准证书,并确认有效。

三、鼓励采用信息化管理试验室的试验工作。

第八条 试验室应具备下列项目的检测能力并执行相应有效的标准和规范文本。

一、细骨料: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含水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吸水率;人工砂和混和砂的压碎值指标、石粉含量。

二、粗骨料:含水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吸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指标。

三、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四、外加剂:密度、细度、含固量、含水率、PH值,水泥净浆流动度、水泥胶砂减水率、掺外加剂混凝土的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含气量、抗压强度比。

五、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强度活性指数。

六、矿粉:细度、流动度比、烧失量、含水量、活性指数。

七、水:PH值、不溶物含量。

八、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及调整、坍落度及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及经时损失、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水渗透性能、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九、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确定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也可委托具有检测项目能力的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包括以下制度在内的试验室内部管理制度,按实运行并形成记录。

一、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三、试验室环境管理制度;

四、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五、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六、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

七、检测不合格处理制度;

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试验室质量控制相配套的以下各类管理台账。

一、原材料进场及取样复验台账;

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台账;

三、混凝土质量控制过程台账(含水率、配合比调整);

四、混凝土试块留置台账;

五、混凝土性能试验(出厂坍落度及强度)台账;

六、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七、仪器设备台账;

八、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台账;

九、混凝土交货检验台账。

各类台账可进行合理归并,相关台账应能相互闭合,鼓励使用ERP等软件系统,便于各环节之间统筹协调管理,充分利用检测数据对企业生产质量水平进行统计分析,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规范其日常试验工作,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样品标识、样品留置、标识等均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一、取样数量和检测要求

(一)粗细集料: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的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1.每批取样检测一次,每次检测:

细骨料检测需包含: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天然砂应包含氯离子含量,人工砂和混和砂需包含石粉含量。

粗骨料检测需包含: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

2.当骨料首次进场及材料品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除每批取样检测项目外,细骨料还应进行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贝壳含量、压碎值指标检测,粗骨料还应进行压碎值指标、坚固性、岩石抗压强度检测。

(二)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且连续进厂以500t为一批。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的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1.每批取样检测一次,需包括安定性和胶砂强度。

2.当水泥首次进场及品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除每批取样检测项目外,还应进行凝结时间、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检测。

(三)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相同等级、相同种类以50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的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1.每批取样检测一次,粉煤灰需包含细度和需水量比,C类粉煤灰还应包括游离氧化钙和安定性检测;矿粉需包含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

2.当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首次进场及品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除每批取样检测项目外,粉煤灰还应进行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检测,粒化高炉矿渣还应进行比表面积检测。

(四)外加剂:同品种外加剂以5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1.每批取样检测一次:氯离子含量、PH值、水泥净浆流动度或水泥胶砂减水率。

2.当外加剂首次进场及品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除每批取样检测项目外,还应进行混凝土减水率、含气量、混凝土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检测。

(五)水:同一水源不少于一次。

每年需检测不少于一次:PH值、不溶物、可溶物、Cl-、SO42-、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比试验。

(六)废水:

1.每周需检测不少于一次:PH值、不溶物含量。

2.每年需检测不少于一次:除每周检测项外,可溶物、Cl-、SO42-、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比试验。

(七)废浆:

1.每周需检测不少于一次: PH值、不溶物含量。

2.每年需检测不少于一次:经沉淀后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固体颗粒含量、Clˉ、SO42-、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比试验,混凝土凝结时间差和强度比试验。

(八)混凝土:

1.拌合物坍落度:每工作班,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不足100盘也不得少于1次。

2.拌合物凝结时间:应根据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测,此外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以及原材料有明显变化时应进行检测。

3.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至少检测1次。此外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以及原材料有明显变化时应进行检测。

4.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每工作班,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不足100盘也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组3个,试件尺寸应满足标准要求。

5.混凝土耐久性(需要时进行,抗冻性、抗水渗透性、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和早期抗裂性):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同一龄期、同一生产工艺不少于1次1组。

6.配合比设计验证及调整:

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强度等级、各种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及调整,项目需包含:坍落度及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及经时损失(需要时)、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含气量(需要时)、凝结时间、抗水渗透性能(需要时)、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

在原材料有明显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验证和调整。

7.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对初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开盘鉴定。

8.其他项目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

二、样品的编号和标识

试验室应建立样品编号规则,试验样品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可与取样对象对应,也可与试验记录和报告编号相一致。

1.胶砂编号需在成型面上进行有效标识,同组试件需至少标记一块成型或破型时间。

2.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试块应每块标记,在砼初凝后终凝前采用刻划标识,第一行标记“YB”、组号、强度等级,第二行标记工程名称及部位、第三行标记制作日期。

三、样品的留置

原材料复验完成后根据需要,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胶砂强度、混凝土强度和抗渗试验后试件应留置,样品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留样标识,标明编号、生产厂家、取样日期、质保单等信息,编号应与试验编号一致;留样标识粘贴在留样包装外侧醒目位置。

2.留样样品统一保存;水泥、粉煤灰和矿粉留样宜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采用干净袋子;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

3.水泥宜保存三个月;粉煤灰、矿粉宜保存40天;外加剂宜根据质保期保存或六个月;骨料根据需要,宜不少于30天。

4.胶砂强度、混凝土强度和抗渗试验后试件留样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数据应真实、清晰完整。检测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需体现试验过程,当时填写,不得追记和涂改,并有检测完成人本人签字,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及时打印并保存电子数据备查。

第十三条 企业按需出具试验报告,并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采用统一报告格式打印或书写,数据清晰,结论明确。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完成人本人签字,试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试验室场所、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在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完成变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部门应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企业试验室不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