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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20年梅汛期灾后救助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14:52:55

杭政办函〔2020〕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20年梅汛期灾后救助十条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6日

杭州市2020年梅汛期灾后救助十条政策

为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增强农业主体和农户信心,努力将汛情对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损失降到最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决战梅汛,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安全保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安排救灾专项资金。市级下拨5000万元资金至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各1000万元),同时上述5个区、县(市)各自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共同用于当地困难群众和农业受灾救助,帮助恢复灾后生产生活。农业农村、交通、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预算资金,帮助受灾地区修复道路、桥梁、农田等水毁工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水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二、落实灾后救助保障。在开展应急期救助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统计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情况,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实施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持存量贷款稳定。对水产、粮油、蔬菜、经济作物等种养殖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防汛救灾重点经营主体2020年底前到期的贷款,参照《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要求,执行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做到“应延尽延”,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底。对其他受灾农户、中小微企业和大型农业龙头企业2020年底前到期的贷款,由农户、企业与银行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不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客户征信记录,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各银行机构)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单列专项信贷,增加信贷投放。对受灾农业主体和农户的新增贷款需求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一企一策、一户一策”帮扶方案,落实“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适当降低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优先发放信用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受灾农户发放30万元(含)以下贷款时,鼓励采用信用贷款形式。(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各银行机构)

五、实施利率优惠减免。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存量贷款减免利息、新增贷款优惠利率、减免部分融资收费等方式,降低受灾农业主体和农户融资成本。加大央行低成本资金支持力度。对受灾农业主体和农户,鼓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各银行机构)

六、减免农信担保费用。对受灾农业主体和农户开通融资担保绿色服务通道,对其在灾后恢复生产期间所有融资担保增量业务和存量续授信业务,减免融资担保费用。同时简化反担保手续,能够取消抵押等反担保手续的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各农信担保机构)

七、免费发放农资商品。对农合联会员中受灾的粮油、蔬菜和经济作物等种植户,根据受灾程度给予农资补助,并免费提供测土配方等服务,帮助其恢复农业生产。(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

八、动用救灾储备种子。对因汛情冲毁水稻、旱粮等作物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简化流程,及时核定救灾储备种子动用申请,第一时间将救灾储备种子发放到申请主体,帮助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九、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各保险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理赔通道,落实理赔专项资金,简化理赔流程,做到“应赔快赔”。除保险条款已有规定外,不得以政府已补助为由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在农险查勘理赔工作中,要加强科技手段运用,加快服务响应速度,对出险的种植基地、蔬菜大棚、鱼塘等,简单赔案快处快赔,复杂赔案预付先行。(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各保险机构)

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市、县两级成立农业技术服务团队开展“三服务”活动,联系各产业规模主体,指导受灾农业主体和农户开展灾后自救、恢复生产、补种、病虫害防治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