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市管〔2020〕93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 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杭州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杭州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凭自检合格报告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在设备运营前开展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运营单位没有维修能力的,应当将维修工作委托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至少应当每月召开1次会议,督促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并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十五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需要继续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大型游乐设施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在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救,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本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