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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14:58:15

杭建工发〔2020〕175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对原《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的评选管理工作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县(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项目的过程评价和选报工作。

第四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过程评价由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形成过程评价意见;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申报资料、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价意见;评委会评审由评委会根据过程评价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第五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当年项目竣工情况;

(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尤其是各区年度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调整;

(三)适当考虑区域及专业平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在企业自愿申报和监督机构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参加市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区间、隧道、高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6.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进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2.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参加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的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已列入各区、县(市)建设局和市质安监总站创市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4.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5.工地建立基层党组织,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属地社区等开展党建联建等活动;

6.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

7.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九条 参加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由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提出申报,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2家以上(含2家)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3家。

第十条 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制定工程创建标化优良工地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填写创建计划表(附表1),并报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在受理企业创建计划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工程的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评选要求的进行登记。施工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牌领取单”(见附件2),经监督机构盖章确认后去市建筑业协会领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 牌匾,并悬挂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牌匾由市建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从开工后次月起自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企业每月填报《市标化优良工地检查自评表(施工、监理企业用表)》(附件3),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十个分项分类,拍摄每个分项分类不同部位反映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上传至杭州市标化工地综合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称系统平台)。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资料和监督机构动态管理资料必须上传至系统平台。在评选启动后,监督机构在系统平台上审阅企业上传的市标化优良工地申报资料,并对审核同意上报的工程汇总,报送市建委。系统平台上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4);

2.申报工地三阶段检查评价表(基础、主体、装饰)(附件5);

3.监督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6);

4.申报企业关于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的情况介绍;

5.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其他需要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

8.工程施工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两次,及时填写《监督机构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市标化优良工地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的;

3.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4.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在项目施工周期内累计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2.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两次简易行政处罚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噪声、扬尘污染等情况被有责投诉举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施工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停工的。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明确投诉电话,受理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况的,进行黄牌警告或摘牌处理;摘牌处理的项目不得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同时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市建委成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工程处)。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系统平台,形成申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电子档案,公平、客观展示申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管理过程。

第二十条 项目评分采取百分制,由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占50分)和专家评价分(占50分)组成,其中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由现场打分平均后进行权重折算;专家评价分是对申报材料中企业标化工地创建管理、企业月度自评表和施工现场照片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两者相加得分超过80分的,有资格参选市标化优良工地评委会投票环节。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的,可以在项目评价得分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加分、减分:

1.加分项:

(1)积极组织参加行业党建活动并获得行业党建表彰荣誉或举办党建联建现场会的,按照区(县)、市、省、部级,可分别加1、2、3、5分;

(2)组织开展区(县)、市、省、部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可分别加2、4、6、10分;

(3)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2、3、5分。

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2.减分项:

(1)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除2、4、6、10分,同一事项减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减分;

(2)被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每次扣除2分;

(3)未按规定悬挂“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工程” 牌匾,每次扣除1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项目评分确定后,市建委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评委会成员由市建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市)建设局组成,评委会成员和评价专家人员不得重复。

评委会成员根据项目评分、过程评价、专家评价意见,并结合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工程。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获得市标化优良工地。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不到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获得市表扬工程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奖工程在杭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选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者取消申报参评资格。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不得宴请送礼,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资格,并抄告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市标化优良工地和表扬工地的,由市建委发文进行全市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7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自本办法实施后自动废止。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