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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渣土消纳场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14:58:48

杭城管局﹝2020﹞73号

各区、县(市)城管局,各处置企业:

为深入推进我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渣土消纳场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杭州市渣土消纳场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杭州市渣土消纳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渣土消纳工作正常开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在用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单位负责辖区内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渣土消纳场运营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消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要求,渣土消纳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渣土堆填作业应按区分层压实,保证堆体稳定,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第六条 按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渣土消纳场运行过程中应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第10.9(CJJ/T134-2019)进行一次堆积体稳定性验算和监测并出具报告。

第七条 消纳场区应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安全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无损。

第八条 责任主体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兼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九条 责任主体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包括:

(一)生产台帐。主要记录消纳场每日消纳渣土的详细情况。包括建筑垃圾来源项目名称、时间、方量、车辆牌号等信息。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包括: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安全生产宣传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具体记录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要有本人签名)。

(三)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具体记录消纳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周一次常规检查,另外按照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信息)。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情况。

第十条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实施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责任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区城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渣土消纳场完成消纳任务后,应及时移交相关单位落实后续安全维护、生态恢复、土地利用开发等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县(市)城管局负责渣土消纳场的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市城管局对各区消纳场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本办法自 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