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所在位置: 杭州网 > 热点专题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07 15:06:27

一、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的,什么情况可以建设?

答: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包含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开发(建设)方案,由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公共属性、商业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并出具会议纪要。

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市级立项项目或跨区域地下连通项目由市地空办牵头组织论证,区级立项项目由区地空办组织论证,未成立地空办的由属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牵头组织。

二、规划未明确建设的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用地如何取得?如何发起项目立项?

答:拟建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用地范围确需超出项目批准用地范围,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具体流程如下:

经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论证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包含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取得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三、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划拨给社会企业?

答:《实施办法》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的性质未作规定,实际已有相关划拨案例。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应具有公共属性,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后续管理职责。

四、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时,是否允许设置商业功能?商业面积有什么要求?

答:允许。在满足交通功能、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基础上,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内允许设置经营性功能,但功能区块面积不超过连通通道(空间)总建筑面积的30%。

五、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成后,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经营性功能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整体连片开发的,如何取得用地?有哪些建设模式?

答:对地下空间相关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整体连片开发的,可由做地主体取得区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统一实施开发建设,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分宗“带地下工程”方式供应;也可对区域地下空间实行分宗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统一建设的要求,委托一个主体统一建设。

七、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项目)开发建设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做地主体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方案,重点研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功能、规模、布局及互连互通、地下与地面建设协调方式等内容,应优先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设施,结合地铁建设打造地下互连互通交通系统,并进行必要的经济测算。

八、如何落实地下空间重点区域(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求?

答: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建设方案论证联席会议,明确地下空间在用途、规模、分层、公共空间及互连互通、出入口安排、人民防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方面的建设要求。

做地主体在完善建设方案后,将选址论证报告(包括开发范围、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人防建设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等内容),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整体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建设模式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九、什么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空间)?

答: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如设置地面出入口并保证全天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称为公共连通通道(空间)。

十、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管理界线和职责如何划分?

答:以地表出入口红线或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红线为界(取大值),将地下公共部分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部分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连通通道(空间)设置其他功能(含经营性功能)设施的,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