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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4 10:33:05

杭农办〔2020〕40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江干区、拱墅区发改经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钱塘新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加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规范管理,根据《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现将《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6日

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参照《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命名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类型:杭州市辖范围内,工商登记满3年,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包括交易市场、电商)及农资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等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总交易额)6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企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种植企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300亩以上,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20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

②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300亩以上;家禽、特禽养殖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采用设施养殖面积可叠加计算);

(2)加工企业: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利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所用原料以本地为主,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面积500亩以上,实行订单式或最低保护价等形式收购;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科技含量较高,产销率在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等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水产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5)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10人以上、服务场所300平米以上(不含仓库)。服务企业年开展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

5.企业管理: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涉税违法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从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中推荐。

第六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适用以下条件:

1.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等级的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

2.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高于30%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概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近2年内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金融、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

以上材料及其他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经评定并经公示无异议企业,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条 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情况表,包含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资信情况、企业纳税情况、年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起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破产或被兼并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重大金融、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动态监测管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6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